房产加名20天后,妻子起诉离婚,男方赔走半套房产
以下为文字内容,视频内容可前往抖音、B站、视频号、小红书搜索“合规王老板”。婚姻家事领域,法律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呢,大到可能让你家破人亡。一个北京的离婚故事:(2014)三中民终字第11648号
(一)案例背景
2004年3月,24岁的B女士与30岁的A先生相识相恋。2012年10月,B女士发现A先生与女同事的私信往来。A先生请求原谅,B女士为了近十年的感情、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选择了忍耐,但明确要求A先生断绝与该女子的联系。2013年5月1日,B女士再次发现A先生与那名女同事继续来往。为了挽救婚姻,A先生应B女士要求写下保证书,保证书写道:于2012年10月被B女士发现与同事C的私信往来,承认与同事C超出一般同事往来,且2013年5月1日再次被B女士发现与同事C继续有来往……。并且,2013年9月5日,A先生将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给B女士加名了,变为夫妻共同共有。这房子是A先生于2001年左右(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总价约40余万元,首付款由A先生支付,贷款35.9万元——其中婚前偿还本金约17万元,婚后偿还本金约18.8万元。这个房子已经涨到了310万元。各位还记得我说过的吗:“协议” 或 “加名” 是离婚的加速器!果不其然,20天后,2013年9月25日,B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法院判决结果:三项关键裁决
很罕见哈,一般都是一审不判离,那这个为什么判离啊?各位还记得那份保证书不?保证书里面A先生承认与同事C超出一般同事往来,此外B女士还提供了航空信息打印件、酒店账单证明A先生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所以法院据此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2.女儿小a由B女士抚养,A先生每月支付3500元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一般子女不满 2 周岁(也就是哺乳期)会直接判给女方,8 周岁以上的话,看子女意愿。本案中A先生还想和B女士争抢子女的抚养权,这个阶段显然是抢不赢的。所以如果你是女的,如果你想“去父留子”,应该知道什么时候打官司争夺抚养权的优势更大了、争夺财产更占优了吧。3.房屋归B女士所有,B女士给A先生付一半折价款156万元。根据当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三)房产分割的巨大差异:加名与否的天壤之别
一般情况下双方协商处理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婚前购买的房屋原则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屋一般就判给谁,但获得房子的人需要就增值部分给对方折价款。如果说A先生不给B女士加名,如果双方离婚,房子会怎么处理?之前说过,这个房子购买时总价约40余万元,贷款35.9万元,其中婚前偿还本金约17万元,婚后偿还本金约18.8万元。这个房子已经涨到了310万元。而我们知道婚后财产是夫妻共财产,那么婚后偿还的这18.8万元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B女士占一半,那么就是9.1万,用9.1万除以40万,差不多就是23%,B女士差不多能分70多万。B女士拿到房,并且只需要给A先生一半的折价款就可以了。首先,本案中A先生确实有过错,并且基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予以多分。其次,更重要的是,男方给女方加名了。如果男方只是在协议中约定加名,也许还能通过“附条件的赠与”来要求撤销,可是一旦办理登记,那就没什么撤销的空间了。可是我们换位思考一下。注意啊,我不是让你们站在男方角度思考为他辩解。而是:如果这个男人是你的儿子,你会怎么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