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加名,登记99%就稳了?上海法院:谁出钱、谁贡献,才是关键
离婚时她说:按产权登记,我拿99%,折价965万。赵某,1982年生,离异带娃,商业地产招商;曹某,1995年生,退伍军人,证券销售。两人2018年3月通过搭“顺风车”相识,一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登记结婚——相识10个月就领证了。曹某父母住在上海长宁区一套房子里,这套房是2006年老宅动迁所得,当时曹某才11岁。产权登记在曹某父母和曹某三人名下,共同共有。2019年7月13日,曹某父母跟曹某签了《赠与合同》,将系争房产2/3份额赠与曹某,产权变更至曹某一人名下。同时,曹某父母说,2019年7月10日还签过一份《房屋赠与协议》,里面白纸黑字写着:“受赠人及妻儿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永远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 见证人签字按了手印。但曹某父母不知道的是,拿到房产证当天(2019年7月17日),曹某就带着赵某去了确权登记中心,在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将系争房产99%的产权份额赠与了赵某,自己只留1%。2019年年底,两人开始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2020年6月分居;真正共同生活的时间,大约6个月。2020年12月,赵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2年2月再次起诉,2022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赵某只要求离婚,没提财产分割。2022年12月,离婚半年后,赵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分割系争房产,主张自己应得99%产权份额(折价约965万元)。曹某父母得知后震惊了。2023年11月,他们另行起诉要求撤销对曹某的赠与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赵某已上诉,尚未生效)。本案审理中,曹某父母作为第三人,要求赵某和曹某返还三分之二产权份额。法院怎么判?
这份判决书最精彩的部分,是法官用了极其详尽的法理阐述,论证了为什么不能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 基于婚姻的赠与,与商事赠与有本质区别
“因为婚姻关系而发生的赠与……最大的特点是基于感情……社会一般人也会合理推定当事人的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是有一定目的的。在婚后,这种赠与的目的或者所附的条件是为了维系夫妻感情、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也包括给对方安全感。”(原文直引:法官明确指出,婚后房产加名不是普通的商事赠与,而是附条件的——条件就是婚姻的存续。)● 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比例,不代表夫妻财产约定
“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来说,登记簿上的记载是一种物权确权登记,并不当然代表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归谁所有的约定……民法典第1065条强调,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应该是先有书面方式的约定(合意),再有不动产登记上的确权,不能简单地认定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比例就一定是书面合意的结果。”(原文大意:99%和1%是登记窗口随口说的,没有正式书面协议,不能当财产约定来认。)● 完全支持原告,将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如果系争房产99%的产权份额归于原告……原告在3年半的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将获得9,655,390.80元的巨额财产……而被告曹某在3年半的婚姻关系结束后只能得到97,529.20元……两相比较,利益失衡显而易见。”(原文直引:法官直接把账算到了每一分钱——原告每月得约23万,被告每月约2,300元。)● 原告作为知情的受赠人,未告知公婆,情理难容
“原告作为知道系争房产来源于被告父母而且是被告父母的儿媳,作为一个比被告年长、社会经验相对成熟又从事房地产领域相关工作的女性,却未将如此重要的登记事宜告知被告父母,或者与被告父母进行正式的沟通……在社会一般人看来,原告作为儿媳的如此做法从情理上是难以让人接受的。”● 公婆的赠与合同是否撤销,不影响本案处理
“两第三人与被告曹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论是否被撤销,均不影响原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财产分割……即使赠与合同被撤销,也是由曹某作为受赠人承担向两第三人返还财产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原文大意:公婆要撤销赠与,那是公婆和儿子之间的事;本案只管赵某和曹某离婚后怎么分房子。)如果你也遇到,按顺序做这3件事
- 婚姻中的房产加名,建议签书面协议 。本案法院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比例不等于夫妻财产约定。如果希望在离婚时按比例分割房产,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明确各自份额及分割方式,再去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
- 受赠人转赠房产时,务必确认赠与条件 。如果接受的赠与附有条件(如“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转赠给第三人时需谨慎。本案曹某违反赠与条件将房产99%份额转赠妻子,面临被父母起诉撤销赠与的风险。接受附条件赠与前,务必了解条款内容。
- 离婚时一并处理财产问题,避免“秋后算账” 。本案赵某离婚时只要求离婚、不提财产分割,离婚半年后才起诉分割房产。虽然法律允许,但离婚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能避免后续诉讼的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如果离婚时暂不处理财产,需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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