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女士和汪某为同胞姐弟关系。汪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汪父。上世纪七十年代,汪女士到安徽某地工作,1976年在当地结婚,198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1981年汪某户口从江苏迁入系争房屋,汪家父母于九十年代末相继去世,之后系争房屋由汪女士一人居住,直至被征收。1980年汪某和杨某结婚,次年生下一子小汪。1986年汪某的单位为其一家三口分配了一套两居室公房,汪某一家三口为房屋受配人。1989年7月,汪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所分公房处迁入系争房屋,三人自户口迁入后从未实际居住。汪家父母亡故后,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汪某曾多次找到汪女士,要求将房屋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遭汪女士拒绝。
2015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15日,汪女士作为该户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房屋安置,拟获得一套动迁安置房。2015年12月,汪女士入住动迁安置房。但是在动迁安置利益归属问题上,汪女士和汪某一直争论不休,汪女士认为汪某一家享受过福利分房,动迁利益应属于自己所有,动迁安置房的产权应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汪某则认为,自己一家三口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应当作为安置人口,而姐姐汪女士只有一人户口在册,所以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自己一家应该占四分之三的份额。考虑到姐姐居住困难因素,他愿意和姐姐两家各半均分,要求系争房屋登记为姐弟二人共同共有。汪女士不同意汪某的分配方案,愿意补偿给汪某40万元,坚持动迁安置房归属自己一人所有,汪某对此坚决不同意。因汪某一家拒不配合办理动迁房进户登记产权,导致十年来无法办理进户手续,产权无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