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对于有抵押房产的债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院会对该抵押房产进行公开司法拍卖,然后对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配,一般会出具书面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在我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作出如下分配:
一、优先支付深圳xxx司辅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10000元。
二、优先退还竞买人xxx垫付的税费xxx元。
三、支付(2023)粤0303执xxx号执行案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xxx元(他案),支付(2024)粤0307执xxx号执行案件执行费xxx元(本案)。
四、支付债权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抵押债权xxx元。
01分配理由
对此,有争议的是第三项,他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的受偿能优先于本案的抵押债权吗?
本案执行法院分配的理由是:
首先,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作为通过本次司法拍卖变现以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应第一顺位优先支付;买受人xxx先行垫付的应由被执行人xxx承担的税费,亦应第一顺位优先退还。其次,各执行案件所需追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为财政垫付支出,债权人可向原审法院申请退费,故上述费用作为第二顺位优先追缴;债权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本次司法拍卖房产的抵押权人,其抵押权于2022年9月14日登记,应第三顺位优先受偿;债权人xxx作为本次司法拍卖房产的抵押权人,其抵押权于2022年9月26日登记,应第四顺位受偿。债权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应第五顺位受偿。
本系列案因债权总额无法全额支付,故债权额均未计算利息。本次分配第三顺位的优先债权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标的物抵押权人,债权暂计至2023年3月28日,被执行人xxx欠款本金为3620000元、利息41041.79元、罚息34012.93元、复利711.63元,拍卖款无法清偿抵押债权,受偿比例为100%。第四顺位及第五顺位的债权人xxx及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无款项可供分配。
02争议点
对于第三分配项及理由,我有不同意见,对于本案抵押房产的抵押权人而言,执行法院扣除了本案的诉讼费用后,抵押权人确实可以依法退费来得到该笔款项,所以优先扣除本案诉讼费用没问题,但是优先扣除他案诉讼费用则确实侵害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利益。
03相关案例
通过检索,我找到一个相关案例:
案号:(2020)粤2071民初19070号、作出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内容: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此条文仅规定执行费用优先于抵押债权,但对诉讼费用的分配顺序无作规定。
在被执行人黄新涉诉较多的情况下,普通债权案件的诉讼费用优先于兴业银行的抵押债权优先分配,于法无据,亦损害了兴业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涉案执行标的拍卖所得价款1397381元,在扣除执行费用[包括执行费16373元、拍卖辅助费(京东)12087元]后,剩余款项1368921元应优先分配给兴业银行。在可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兴业银行的抵押债权时,其他普通债权案件的诉讼费用不参与本次执行标的额的分配。
虽然发现了本案的分配方案有问题,但是银行方不要求我提出异议,因为一旦提出异议,必然拖慢回款速度,比起争取回来这些钱,银行方更在意回款速度。只要有有权机关作出的文书作依据,少点钱银行方似乎并不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