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庆波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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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叔的朋友经常问一个问题: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共有房屋归婚生子所有后,另一方不配合过户或反悔打官司撤销,如何办?有人讲,根据法律规定赠与未实施前可以撤销,这对吗?
有这样的一个案件:邓某与朱某于2022年6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某套房屋归婚生子所有,朱某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朱某拒绝履行过户义务,邓某提起诉讼,要求朱某配合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婚生子名下。法院最终判决朱某限期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波叔为大家分析一下:普通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确实可以随时撤销;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予条款,因与身份关系的解除和整体协议不可分割,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从法律性质上看,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安排,其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条款互为条件、相互牵连。夫妻约定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往往是为了保障子女未来的生活,也是对自身抚养义务的提前履行。若允许一方在离婚后单方撤销,将严重破坏协议的稳定性和双方的真实合意。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赠与未完成”为由单方反悔。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是否一定不可撤销?当然不是!如果一方能够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约定,并依法重新分割财产。但这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而非单纯以“后悔”为由。
综上,波叔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审慎评估财产安排的法律后果。一旦协议生效,各方均应诚信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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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庆波律师,执业超过20年,证号:14419200510761701,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
社会职务: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市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市调解协会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商事仲裁员,参与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民商事案件数百宗。
业务领域:公司治理与劳动人事、家事与财富传承、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现担任或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银行、保险和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或提供法律服务。
学术研究:所写论文发表于律师杂志和公众号,部分获得《广东律师》论文奖,并参与出版法学著作。
公益事业:2020年起,投身于广东省志愿者工作,至今累计奉献近300小时,现担任东莞市风信子公益服务中心法律顾问。
责任编辑:卢庆波
图文编辑:Michael 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