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先说那个男人
他是一位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北京男士,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与妻子离婚,离婚后未再婚——至少从户籍、婚姻登记系统里看,一直是离异单身。
但从1994年开始,他与另一名女士在共同生活,以夫妻相称,但并未登记,这一过去就是二十年。
2007年,两人的女儿出生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出生证明的父亲一栏,是空白的。
2014年9月,他在北京去世,年近七旬。
他名下留有两套北京房产,一套在朝阳,一套在海淀。
02第一个女儿出场
他有一个前妻,两人1993年离婚,婚内育有一女。这个女儿是从法律角度唯一被记录在案的子女——户籍、身份证件、所有行政档案,都指向她是他的独生女。
父亲去世后,她带着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产权证明等材料前往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
公证处核查了所有材料:离婚证明显示父亲未再婚,户籍证明没有其他子女,亲属关系清晰,不动产证明权属明确。
2016年1月29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为她出具了两份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记载:被继承人离婚后未再婚,其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独生女一人继承上述两套房产。
同年12月,两套房产相继过户至她名下。
事情到这里,看起来一切完结。
03保险柜里的遗嘱
但故事远没有结束。
这位父亲去世后,同居女友在整理遗物时,从保险柜里找到了一份打印遗嘱。
遗嘱立于2014年5月20日,正文用打印机打印,但在几处关键位置有手写修改:年龄处"6X岁"的"X"被划掉改成"8",旁边有本人签字;一处房产证编号的字被圈住,旁边有本人签字;最后一段的两个字被涂掉,旁边有本人签字。落款处,是他本人的手写签名。
遗嘱写的是什么?
两套房子,全部留给"爱女"——那个2007年出生在美国、出生证上父亲一栏空白的女孩。
遗嘱里称她为"爱女",给她起了一个中文名,注明了她的护照号码。
房产证编号写的清清楚楚,正是那两套已经过户给另一个女儿的房子。
04五年后,母女俩才知道房子已经被第一个女儿继承了
同居女友手里一直有这两套房的房产证,房子也一直由她管理、对外出租,她从没有想过去查房产登记——直到2019年,前妻所生的女儿起诉要求腾房,她和女儿才知道:两套房子已经在三年前悄然过户,现在登记在别人名下。
这时候,那个美国出生的女孩已经12岁了。
她的母亲随即以她的名义起诉,要求继承这两套房产,依据:那份保险柜里的打印遗嘱。
05法庭上,两个女儿各执一词
案子进入司法程序,有人拿着公证书,有人拿着遗嘱,双方针锋相对。
持公证书的一方提出:这份打印遗嘱形式不合格,是代书遗嘱还是自书遗嘱说不清楚;签名真假无法确认;而且,王某1连亲生父亲是不是他都存疑——出生证上父亲一栏是空白的,要求做亲子鉴定。
王某1拒绝做亲子鉴定。
持公证书的一方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机构指定了时间要求预交鉴定费,但她没有按时缴费,鉴定机构终止了鉴定程序。
法庭上出现了两位证人:他的老朋友和合作伙伴,两人都称亲眼见过他在家中打印遗嘱、斟酌修改的过程。其中一位还说,当时曾建议他去做遗嘱公证,还提供了公证处的电话。
他——或许——打算去公证,但最终没有去。遗嘱就那样放在了保险柜里。
06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支持了遗嘱方。
理由是:打印遗嘱正文虽非手写,但立遗嘱人对三处内容做了手写修改并逐一签字确认,最终在立遗嘱人处亲笔签名——可以推定他参与并完成了整份遗嘱的制作,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落款虽无手写日期,但正文中已载明日期,补足了这一要件。
关于亲子关系:遗嘱本人称其为"爱女";多年共同生活留有大量照片和证人证言;在他的葬礼上,这个女孩抱着他的遗像,在场的家人——包括另一个女儿——都没有提出异议。法院综合认定,亲子关系存在。
持公证书的一方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终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套房产,归那个在保险柜里被记挂的"爱女"所有。
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将来有证据否定亲子关系,这份遗嘱的性质也可认定为遗赠,受遗赠人以实际控制和出租房屋的方式,已经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无论亲子关系如何认定,这两套房子都是她的。
这个案子让很多人困惑:公证书不是说好由她一人继承了吗,遗嘱的形式也成问题,怎么法院可以改判?
原因很简单: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遗嘱最终效力由终局司法,也就是法院裁判,只要遗嘱经司法审判被认定有效,公证书所依据的法定继承顺序就让位于遗嘱的安排——这是继承法的基本规则,公证书改变不了。
公证处依据当时已知的事实出具了公证书,程序上没有问题。但保险柜里的遗嘱、境外出生的孩子,都不在公证处能核实的范围内,如果有争议,相关继承人完全可以向法院以继承为由提请诉讼处理。所以,公证是“中间司法”地位而非“终局司法”的裁判角色。
对所有准备办理继承公证的人,这个案子有一个提示:如果你知道被继承人留有遗嘱,不管那份遗嘱对你有利还是不利,都应该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要知道,在公证这个中间人之后,还有法院司法这个“终局的裁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