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协议离婚时,为了省事、快速办手续,会直接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内购置的房屋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后能否起诉重新分割?答案不一定。
💭今天就用大白话讲清楚,关键差别在哪,普通人离婚如何规避风险。
📚三个关键点
1️⃣离婚时是否知晓房产存在
如果离婚时你清楚知道这套房子的存在、登记情况,还自愿签了“无共同财产”的协议,法院会认定双方默认房产已协商归属,事后再起诉分割,基本会被驳回。
2️⃣离婚后是否长期默许现状
若离婚多年,房产一直由对方占有、使用、收益,你从未提出过异议,时隔多年才突然起诉分割,法院会认定你早已认可房产归属,不再支持你的诉求。
3️⃣能否证明房产属于“遗漏未分割财产”
如果能证明离婚时被隐瞒、欺诈,压根不知道这套房产,或是房产从未进行过任何口头、书面分割约定,法院会认定财产未处理完毕,支持重新分割。
✅避坑指南
1️⃣所有财产逐一列明,拒绝模糊表述
婚内房产必须详细写清:房屋地址、产权证号、登记人、贷款情况、归属方。哪怕房产暂时不分割,也要写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行协商分割方式”。
2️⃣增设兜底条款,杜绝隐瞒财产
协议里一定要加:双方确认已列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无隐瞒、转移、虚报财产行为。若一方隐匿财产,另一方有权单独主张该财产全部权益。
3️⃣不知情、未处置财产,保留好证据
若离婚时确实不清楚对方房产、存款等财产情况,保留聊天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后续发现遗漏财产,可依法起诉重新分割。
⚖️我是珠海晓兰律师
法学硕士,婚姻律师,人在珠海
全国办案,专注婚姻家事、涉及港澳婚姻、财富传承与遗产继承
➡️为每个因家事烦恼的粉丝提供帮助
📩咨询我可以扫码(图4)或添加微信:L15220512757
#珠海律师事务所 #珠海律师 #离婚律师 #婚姻律师 #离婚咨询 #珠海律师推荐 #涉外婚姻咨询 #涉港澳婚姻咨询 #婚姻家事律师 #婚姻财产规划 #法律咨询 #法律常识科普 #涉港澳婚姻家事律师 #婚姻家事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 #婚内房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