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套房产集中法拍!中融信托追债融创始末
来源:融创集团公告
2026年7月,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处置迎来里程碑节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2026年4月13日签发的破产批复正式对外公示,标志着这家曾经的头部信托机构,彻底走完从兑付危机到司法破产的全流程,其名下海量存量风险资产的处置通道也全面打通。当前首宗标志性处置动作已经落地,对应融创体系债权的武汉434套存量房产正式进入司法拍卖程序,这是中融信托破产后首笔进入实质变现环节的大规模不动产类资产,为千亿级复杂存量资产的处置拉开序幕。根据融创房地产集团2026年7月14日披露的公告,中融信托与融创体系9家主体的合同纠纷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K3地块的434套房产。
本次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原告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涉案被告共9家主体,分别为武汉会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融科智地(武汉)有限公司、武汉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奥城置业有限公司。
该笔资产是中融信托涉房地产类债权处置的典型样本:对应底层资产位于武汉核心城区成熟居住板块,属于城中村改造配套商住项目,具备清晰的流通变现基础。从行业过往处置经验来看,此类核心城市存量住宅类资产,往往需要通过多轮司法拍卖推进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折价情况,最终处置所得将按司法流程用于覆盖对应信托产品的债权人权益。
针对本次诉讼及资产处置事项,融创房地产在公告中明确表示,该事项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现有偿债能力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正在全力与中融信托等相关机构、各债权方开展沟通协商,积极制定对应解决方案,同时也在统筹考虑整体债务化解的全维度方案,力争妥善处理该类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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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税务局要求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
为其预留、发放税款能否获得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2023)最高法执监132号,某某某分行、天津某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市某某运营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申诉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某某分行)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2022)津执复48号执行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诉。
某某银行某某分行申诉称,请求:
1.撤销(2022)津执复48号执行裁定书、(2022)津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2.裁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对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提出的异议重新审查;3.撤销(2021)津02执恢13号案件通知书,并将执行款项87,363,986.33元退还至法院账户。主要理由:
1.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开区税务局)是否将案涉税款债权依法公示,案涉税款债权形成时间是否早于申诉人的债权,以及是否有实体法律文书认定税款优先执行债权,两级法院均未查清上述事实,据此作出的异议裁定、复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重新审查。
2.南开区税务局未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决定,其发函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并不享有税收优先权。南开区税务局要求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其预留、发放税款,缺乏实体法上的法律依据。
3.执行法院扣划的款项属于次债务人而非债务人,欠税主体是债务人,而非次债务人。执行法院依据南开区税务局发函预留、划扣非欠税主体(即次债务人)的款项用以征缴税额,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4.现行有效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职权向税务机关预留、发放税款,执行法院向税务局预留、发放款项的执行行为,缺乏程序法上的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5.纳税义务人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尚未进入破产程序,南开区税务局提早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预留、发放款项,不具备法定条件,缺乏法律依据,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6.税务机关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缺乏法律依据,执行法院准予南开区税务局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并获得税款在法律程序上也存在严重错误。
裁判理由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本案中,根据天津二中院、天津高院查明的情况,天津二中院此次执行的款项系被执行人某某置业公司对第三人某某运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该款项为某某运营有限公司购买某某置业公司房产的购房尾款。
税务机关请求天津二中院代扣的案涉税款是经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由某某置业公司在与第三人相关交易中应缴纳的税款,天津二中院根据税务机关请求协助将案涉应当上缴的税款部分予以预留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天津二中院亦表示预留后的后续工作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办理。
综上所述,某某银行某某分行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的申诉请求。PS: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因微信更改了推送规则,推文不再按照时间线显示,不是所有观粉,都能在第一时间收到文章,有观粉误以为我们没更新。所以,需要各位老铁在每次看文章后,在文章尾端右下角,点一下“红心”,每天只需点一下即可。如果不点“红心”或者没有“星标”,就可能看不到我们的推送了!如果您不想错过“中小智库”的精彩内容,就赶紧星标⭐我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