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剖析虚假诉讼避继承的风险,厘清房产传承合法合规的正确路径。
张明中年丧偶,与前妻育有一儿张泽庆和一女张润卿,两个孩子都已长大成家在外生活。
张明退休后感到一个人生活多有不便,希望找个老伴一起安度晚年,于是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中年丧偶的王小慧。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感觉相对合适,便正式登记结婚,开始新的生活。结婚后因为双方年龄都比较大,为给日后生活做个保障,张明和王小慧拿出婚后的积蓄购买了两套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登记在王小慧名下。另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登记在张明名下。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没过几年张明不幸身患慢性病,需要长期卧床治疗。随着时间越来越久,王小慧对张明的照顾越发显得不耐烦,态度也大不如前。这使得张明心生不满,对王小慧颇有意见,想到自己若是死后,留下的两套房子还要分给王小慧一大部分,顿时有些懊悔当初没有看对人。
为了不让王小慧分走自己的财产,张明与儿子张泽庆想出了一个办法。张明给张泽庆写下一张欠款59万元的欠条,张泽庆凭此欠条到张家口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明,请求法院判令张明清偿这59万元的债务。张明向法院表示欠条属实,但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只有名下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可以用于清偿这笔债务。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张明与张泽庆达成调解协议,张明用“以房抵债”的方式,将名下这套房产过户给张泽庆用以清偿其债务。法院为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和《协助执行函》,张泽庆据此到房产管理部门将张明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没过多久,张明病重离世。张泽庆和张润卿将继母王小慧起诉至法院,认为王小慧名下的那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父亲张明一半份额,他们作为子女对属于遗产的份额享有三分之二的继承权,同时,还要求分割父亲的存款等财产。王小慧发现子女们的诉求中并没有涉及张明名下的那套房产,感觉十分蹊跷。警觉的王小慧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事务中心调查,这时她才知道原来丈夫名下的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张泽庆的名下。王小慧回忆,张明从来没有借过张泽庆这59万元,除了这张欠条外也没有其他任何转账汇款凭证证明存在这笔钱。但正是凭借这不存在的59万元,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就这样变成了张泽庆名下的财产。
了解其中情况后,王小慧经过咨询律师得知像她这样被恶意诉讼侵害了权益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要求撤销调解书。于是王小慧委托律师向出具调解书的法院提出再审请求,要求依法撤销调解书。法院收到再审材料后,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裁定另组合议庭再审。法院还依照王小慧的申请查封了涉案的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法院再审后认为,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无法证明张泽庆与张明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张明和张泽庆的户籍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而非本市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调解书,并判令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泽庆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移送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后,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泽庆主张张明尚欠其借款59万元,仅提交了一份日期为XXXX年X月X日的签有张明名字的欠条,在庭审中拒绝回答关于款项来源的询问,并表示不需要核实相关情况;张明系张泽庆之父,张泽庆表示并不知晓张明借款的用途与常理不符;双方即便真的发生借款,基于双方之间的父子关系出具欠条已属罕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现张泽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实向张明提供了欠条中约定的款项,故欠条并未生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泽庆的诉讼请求。
张泽庆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2020年热播电视剧《三十而已》,顾佳的父亲说过一段有名的话,原文是“儿女是咱们前世的债啊,他们没有本事,咱们就当好那渡人的船。有本事他们自己是那大邮轮,那咱们也得当好上边那救生艇,万一出什么事,我们就是那个把她们送到岸边的人。”
如何当好那“渡人的船”?如何做好邮轮上的“救生艇”?显然不懂法律、不懂有效传承工具是行不通的,本文来聊遗嘱的重要性。
财富传承,首先传承的财产在法律上应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如果传承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则传承无效。在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须注意不能处分他人享有的份额。
本案中,张明与张泽庆父子“以房抵债”所涉房产,登记在张明个人名下,且《房屋所有权证》标注“单独所有”,是否能表明该房产是张明个人财产呢?答案是:不能!
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共有状况只是登记人本人意志的体现,并不能作为认定房产权属的依据。该房产是张明与王小慧在婚后所购买,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如果夫妻没有对房产所有权做出特别约定,则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明和王小慧约定该房产归张明个人所有,因此,该房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明只拥有该房产的50%产权份额,张明只能处分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不能处分属于王小慧的份额。案例中,张明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债务真实存在,其行为亦侵犯了王小慧的财产权利,必然导致其对王小慧所享有的财产份额的处分无效。法律赋予每个人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但是处分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更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张明和张泽庆父子,恶意串通,通过出具欠条的方式,虚构债务,在法院调解时,隐瞒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达成调解方案,以价值300多万的房产,抵顶59万元的债务,并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张泽庆的名下,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可能有读者会质疑,在借款纠纷中,主审法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法官是否应当就款项是否支付、借款人是否有借款需求、出借人是否有出借能力,款项交付方式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确认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客观地说,该案主审法官确实未能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该案当事人是父子关系,张明有稳定退休金、没有借款需要,且存在将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抵顶债务的情形,在当事人双方未提供款项来源以及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的情况下,主审法官理应及时发现该案存在的问题,但是法官未能严格进行审查,而是按照当事人提出的和解方案,出具调解书,主审法官的确存在疏忽失职的情况。另外,民事活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权利自主处分原则,也就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答辩、承认、放弃、和解、调解等,都具有自主性,法院审查较为被动,这也导致虚假诉讼时有发生并屡屡得逞的原因之一。
该案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暂时实现了财产的转移或者传承,但是虚假诉讼终究“纸里包不住火”,一旦败露,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得不偿失。
虚假诉讼为什么不可行?
第一、丧失了通过合法手段处分财产的可能
本案中,在王小慧发现张明和张泽庆的虚假诉讼行为后,通过再审程序,要求撤销调解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再审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调解书。本案重审过程中,法院以张泽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实向张明提供了欠条中约定的借款,判决驳回张泽庆的起诉,二审法院亦以同样的理由维持该判决。
调解书被撤销,且案件改判后,张泽庆依据调解书取得的房产,将被执行回转。房产中属于张明的部分,列为遗产,由王小慧、张泽庆和张润卿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原本张明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如通过立遗嘱方式将该房产中自己所享有的份额传承给自己心目中的继承人张泽庆,但却采用了虚假诉讼的方式,自以为做的天衣无缝,谁料想“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最终导致丧失了合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机会,未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财富的有效传承。
第二、承担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通常是批评教育,最重也就是罚款、拘留,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这使得不少人铤而走险。由于虚假诉讼现象呈多发态势,且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2015年虚假诉讼行为已列入刑法调整范畴,虚假诉讼行为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利用法律达到非法目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在此情况下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将付出失去人身自由的沉重代价。本案传承失败的原因是当事人投机取巧,意图侵害财产共有人的权益,从而选择虚假诉讼的违法途径,丧失了选择合法的传承工具实现财产依自己的意愿传承的机会。
依据传承的财产种类不同,律师建议使用不同的传承工具。对于本案所涉房产中属于张明的部分,遗嘱方式较为适用。遗嘱是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能起到财富的定向传承功能。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没有遗嘱,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般会平均分配遗产(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但法定继承,不一定符合财产所有人或立遗嘱人的意愿。而如果立有遗嘱,则可以按照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将财产传承给财产所有人指定的继承人。当然,遗嘱不是万能的,而且遗嘱的专业性强,如果想要立遗嘱,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从而实现财产所有人在百年之后财富得以顺利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