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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拆迁时为多分得拆迁利益,将整个家族合并进行拆迁。现拆迁所得的房产中有两套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女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上述两套房产。对此,需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审查。
首先需要审查被拆迁房屋的原始权属状况——是被拆迁房屋原属男方父母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婚后共同建造、翻建或扩建的财产。其次要审查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和被安置人口的认定范围——拆迁协议中列明的被安置人究竟包括哪些家庭成员。再次要审查两套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的房产是否完全由男方父母出资取得,还是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贡献。最后要审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拆迁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关系。
(一)基本原则: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夫妻无权直接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的房产,从物权登记角度看属于男方父亲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原则上认定为父母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无权直接主张分割。
(二)例外情形:存在家庭共有关系时需先析产
如果拆迁时整个家族合并拆迁,女方作为被安置人口之一被列入拆迁安置协议,或者夫妻共同出资参与了安置房的购买或差价补缴,则拆迁利益中可能包含了女方或夫妻的份额。此时,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的房产并非单纯的父母个人财产,而是涉及家庭共有财产。
例如,有案例中拆迁安置协议明确载明了多名安置人口,法院在审理时认定各被安置人均享有相应的拆迁权益,不能由一人单独占有全部安置成果。还有案例中,女婿作为安置人口贡献了“人头指标”,并与妻子共同缴纳了房屋差价款,法院在分割时对这些因素均予以合理考量。
(一)离婚诉讼中不予直接处理
由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仅限于夫妻双方,案外人(男方父亲)无法作为第三人参与离婚诉讼。当争议房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时,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实践中,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在离婚判决中对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待分家析产诉讼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后,再行分割。
(二)正确的诉讼路径:分家析产诉讼
当事人应当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将男方父亲及所有相关家庭成员列为被告。在分家析产诉讼中,法院将全面审查以下要素: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来源、拆迁补偿方案的具体构成、安置人口的认定范围、各共有人对家庭财产的实际贡献(包括户口因素带来的安置利益、经济出资、劳务付出等)。
分家析产后,法院会先确定每个共有人的份额。如果确认女方或夫妻在其中享有份额,则该部分份额在离婚案件中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证据收集的重点
当事人在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前,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拆迁安置协议原件、被安置人口名单、夫妻共同出资的银行转账记录或缴费凭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的贡献证明等。
从审判实践来看,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拆迁房产,在离婚诉讼中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女方的权益完全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女方能够证明自己在拆迁中作为被安置人口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或者夫妻共同出资参与了安置房的取得,则应当通过分家析产诉讼先行明确各方份额,再在离婚案件中对属于夫妻的部分进行分割。
张 颖
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委会委员
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
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婚姻继承、房地产纠纷、影视娱乐以及公司诉讼等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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