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举办结婚典礼,2011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婚后李某所挣工资全部交由其配偶王某保管,2017年因李某在外地工作,由其配偶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购买房产一套,房屋价款504000元,其中首付款184000元,以贷款方式支付320000元,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共应还款240期,已还款61期。2022年因王某出轨,二人离婚,离婚时李某要求分割王某名下房产。
在庭审中,王某提出该房产是由其母亲出资,并出示购房前其母亲给其转款的银行流水。一审法院认定,虽然王某表示其母亲支付了部分首付款,但对该出资并没有明确约定系对王某的个人赠与,且该房产购买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购房贷款,故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因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房产判决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李某房屋补偿款177264.41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王某母亲出资应认定为对王某个人的赠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还是夫妻双方的赠与?
律师分析: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部分出资的,如无明确约定,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法条明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并非出资。该法条适用的前提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如仅存在父母部分出资的,则部分出资的一方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与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并不冲突,司法解释三第7条与司法解释二第22条强调的是如何处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问题。司法解释二适用的是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本案并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故本案王某母亲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
《民法典》施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故无论《民法典》施行前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部分出资的,如无明确约定,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微信号:zmls5599 张萌律师:全日制法律硕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入库律师,邯山区新联会会员。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未成年相关刑事案件,有着夯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