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人共有一套房产,却因无法实际分割闹上法庭,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近日,某地法院审结的一起共有房产分割案,给出了一个兼具公平与效率的处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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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数名亲属因继承取得某市区两套房屋的按份共有权,份额分别为 31%、34.5%、34.5% 。其中一人长期在境外生活,客观上无法管理使用房屋,遂起诉要求另外两人受让房屋并支付折价补偿款;若无法实现,则请求法院判令拍卖、变卖房屋后按份额分配价款。然而,两名被告明确表示不愿受让,也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评估价格,仅同意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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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看
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评估报告形成于此案审理期间,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有效期;无法客观反映当前市值,不能直接作为折价补偿依据。同时被告拒绝受让,双方未形成合意,缺乏履行基础,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备位的变价分割请求继续审理。
案涉房屋均为成套住宅,实物分割将严重减损其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而三方共有基础已因长期分离和意见分歧而丧失。法院最终判决:三方在180日内共同将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 31%、34.5%、34.5% 的比例分配,相关税费亦按此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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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点
共有物分割纠纷中,确认份额远不等于纠纷解决。当房产无法实物分割且共有人对折价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时,仅确认份额将使财产权益长期悬置,导致后续履行与执行缺乏依据而陷入僵局。
本案法院依法审查当事人的备位请求,在先位请求丧失履行基础时,继续审查备位请求。此举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又避免二次诉讼的程序空转;更重要的是,裁判明确了变现路径和分配比例,使判决具备可执行内容,为强制执行提供了清晰依据,切实打通了从权利确认到财产变现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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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若您也遇到共有财产分割难题,有几点值得注意:
一是共有基础丧失后,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请求法院分割,不必长期搁置;
二是在诉讼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先位、备位请求,为法院一次性化解纠纷提供更充分的裁判空间;
三是对于住宅类房产,实物分割往往不可行,折价和变价是更现实的选择,建议提前对市场价值有所预判,以合理调整诉讼预期。
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司法公开信息整理编写,所有当事人信息均已做去敏化处理,旨在普法交流,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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