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房产继承纠纷,针对民法典侄甥代位继承新规适用边界作出明确判定,仅当遗产处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状态时,死者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代位分得遗产。
孙家共有三兄弟,家中父母早已过世。大哥于 2017 年离世,留有女儿小敏;老二终身未婚、无子女,2020 年 7 月病故,名下登记一套上海住宅,生前未订立任何遗嘱。老三孙某至今健在。
老二过世后,亲属就这套房屋产权归属产生分歧,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孙某当庭提出,二哥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自己作为逝者的亲兄弟,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案涉房屋全部产权应当归自己一人所有。
侄女小敏则持不同意见。她表示,民法典新增侄甥代位继承相关条款,将代位继承人群拓展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自己作为逝者侄女,具备继承资格,要求分割这套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孙家老二名下,2020 年 7 月老二死亡后,该房屋全部份额属于逝者遗产。逝者生前未设立遗嘱,遗产分割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案件审理核心争议,在于本案应当适用旧继承法,还是民法典中新的代位继承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死亡的,遗产继承原则上适用逝者离世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同时划定例外适用情形,只有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状态时,才能溯及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新规。
结合本案事实,逝者尚有亲兄弟孙某在世,孙某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案并不满足溯及适用民法典的前置条件。
法院据此认定,本案遗产分割适用 1985 年颁布实施的继承法。孙某作为逝者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完整继承权。小敏依据民法典主张代位继承叔叔房产,缺少法律支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案涉上海房屋全部产权归孙某所有。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份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对此案作出解读,民法典增设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规则,该条款可溯及适用于民法典实施前离世的被继承人,但适用前提严苛,必须满足依照旧继承法判定遗产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条件。
只要被继承人尚存其他法定继承人,包含第二顺序继承人或是遗赠受益人,就无法适用该例外条款,遗产分割仍需按照旧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