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有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先看准备向哪家法院申请执行。
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时,外省房产主要作为财产线索提交,所谓“所在地信息”,不是必须先取得完整不动产登记档案,而是要尽量形成足以识别、核查房产的信息组合,例如省、市(州)、县(区)、乡镇或街道、小区或村名、楼栋及门牌;无法确定门牌的,可写明楼盘、村组、地块等位置,并附已合法取得的权属线索或定位材料。
如果直接向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外省房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除执行申请材料、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外,还应提交能够表明该法院辖区内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仅写“听说被执行人在某县有房”,通常不足以说明执行管辖的连接点。
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可将上述内容整理成书面财产线索交给执行法院,写清信息来源及请求核查的事项,线索明确、具体的,法院应依法调查核实;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完整地址或登记权属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说明困难并申请法院调查,法院可通过网络查控或者线下核实确认权属,查实后再依法决定是否采取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