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共有房产,不一定只能拍卖其共有份额,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房屋客观上难以分割,整体处置更有利于实现财产价值,法院可以在具体审查后选择:拍卖被执行人的份额,或者整体拍卖,再从拍卖价款中保留其他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但“整体拍卖”不是有债就当然可以,法院还应核对共有关系、房屋是否可分割,并依法通知其他共有人,保障其优先购买权等程序权利,其他共有人仅凭“自己也是共有人”,通常不能当然阻止整体执行,但可以对自己的份额、价款分配等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行为或裁定有异议的,还要根据具体阶段选择相应救济程序。
一般民事处分共有房产,适用共有人同意规则;但执行拍卖属于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处置,拍卖成交裁定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不能简单按普通买卖处理,若涉及夫妻共有、唯一住房或份额争议,是否整体拍卖还要结合具体材料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