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李阿姨给我打来电话。
说她在派出所开具证明,但不太顺利。语气里能听出那种跑了好几趟还没办成的疲惫。
李阿姨年近八十,老伴在两三年前去世了。他们在朝阳五环内有一套房产,是两个人共有的。李阿姨说,每年暖气费只能报销50%,以前老伴在的时候两个人的都能报,现在就想把房产证改成自己一个人名下。
听起来是个简单的需求,但涉及继承,事情就复杂了。
我问了一下家里的情况。老伴和前妻有一个女儿,和李阿姨也有一个女儿。
也就是说,这套房子要变更到李阿姨一个人名下,需要两个女儿都同意放弃继承,才能顺利办理。
我给李阿姨说了两种方式。
第一种,非公证继承。阿姨和两个女儿都要到场,带齐所有证件资料去过户大厅窗口办理。前期确认无误后,公示15天就能出新房本。但前提是——所有人都到场,所有资料齐全。
第二种,继承公证。先去公证处办理,两个女儿确认放弃继承,公证书下来后,再带齐资料去办新房本。
李阿姨听完,沉默了几秒,然后说:“老伴和前妻那个女儿,可能不会同意。”
如果她不同意,那就只能走法院判决了。
李阿姨在电话那头叹了口气:“太麻烦了。”
我没法帮她解决这个“麻烦”。房产继承这件事,只要涉及的人多,哪怕房子本身不值多少钱,牵扯的精力和时间都是巨大的。更何况,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考虑和立场,不是一句“亲情”就能轻轻揭过的。
挂了电话之后我想,对李阿姨来说,房子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这房子是“共有”的,而共有的那部分权利,在她老伴离世后,就变成了需要所有人参与才能解开的一团线。
她只是想让自己每年暖气费能全额报销而已。
可这件事,牵扯到了三个人、两段婚姻、两个家庭。法律不看情分,只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