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彻底终结了"房本加了名就有一半"的旧认知。夫妻间房产给予,看的不是出资,而是"给予目的";法院在房屋归属与补偿数额上,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以下5个官方案例,覆盖了长婚、短婚、未生育、父母房产转移登记等典型情形,是第五条裁判规则最真实的样本。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结婚十余年+加名+未生育,房屋归给予方,补偿120万(约为房屋市值的20%)
关键事实
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崔某某与陈某某结婚时,陈某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
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600万元。陈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且婚后其银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开销均由其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
裁判结果
法院准予离婚。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一方父母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短婚+未生育,房屋归出资方子女,补偿7万(约为房屋市值的23%)
关键事实
许某某与范某某结婚后,许某某父母将自己全款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在小两口名下。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4年后离婚。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范某某要求平分,许某某不同意。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这所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房屋是许某某父母基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两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等情况,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酌定许某某给予范某某房屋经济补偿7万元。
💡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解读本案时明确:"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案例三(天津河北区法院):相识3个月结婚+加名约定50%份额+不到两年离婚,房屋归给予方,补偿约20%
关键事实
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在2022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在相处三个月之后,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男方为了表达爱意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两人约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额。可不到两年,双方就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向河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被告按照之前约定将房屋的50%份额,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5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但是被告认为他们结婚时间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依据《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最终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房屋市场价的约2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承办法官明确:"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加名以后,这个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房屋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简单的一半对一半。"
案例四(兰州西固法院):婚姻存续1年+结婚一个月后加名+未孕育+双方无过错,房屋归给予方,补偿20%
关键事实
张某与王某于2023年登记结婚,因王某此前已与前妻育有一女,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登记结婚一个月后,王某将婚前全款购买的一套位于西固区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2024年,王某与张某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遂向西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被告王某认为,二人名下的房屋系自己婚前全款购买,原告张某并无任何贡献,且二人结婚时间不长,如果均等分割明显对自己不利;但原告张某主张,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不再属于被告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自己作为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有权取得一半的所有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被告王某婚前全款购买,但双方当事人结婚后,王某已将该房屋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本质上是王某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即王某已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赠与对方。加名之后,案涉房屋的性质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为1年且未孕育子女,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均无过错,根据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案涉房屋应由给予方(即被告王某)所有。考虑到原告张某结婚后操持家务加之其本身亦无过错,办案法官根据其对家庭的贡献,并出于照顾女性权益的考量,酌情确定被告王某按照案涉房屋价值的20%向原告张某支付折价款并据此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官方案例揭示的5条裁判尺度
第一、房屋归属绝大多数判归给予方(原产权人)
案例一(崔某某案)房屋归陈某某;案例二(范某某案)房屋归许某某;案例三(天津案)房屋归男方;案例四(西固案)房屋归王某。这四个已判决/调解的案件中,房屋全部归给予方所有。这是第五条"加名不等于平分"最直接体现——加名仅改变房屋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改变法院在分割时向原产权人倾斜的裁量方向。
第二、补偿比例在15%-23%区间浮动,无一例达到50%
崔某某案(长婚)120万/600万≈20%;天津案(闪婚)约20%;西固案(1年婚)20%;范某某案(父母房产+短婚)7万/30万≈23%。即便登记为50%份额(天津案),实际补偿也仅有约20%。"登记份额≠分割比例"是第五条最核心的裁判规则。
第三、婚姻存续时间是敏感因子,但不是唯一决定因素
崔某某案婚姻存续十余年补偿20%,天津案不到两年也补偿约20%——因为天津案中女方对家庭有付出(婚后承担起照顾被告患老年痴呆症母亲的责任)、男方无重大过错;而西固案婚姻仅1年仍补偿20%,关键在"张某结婚后操持家务且本身无过错"。这说明"接受方对家庭有贡献"这一因素,能在短婚情形中稳住20%的补偿基准线。
第四、孕育情况与离婚过错显著影响比例
在最高法典型案例体系中,未生育子女是一个共同的背景事实,这也是补偿比例被控制在20%左右(而非更高)的重要考量。若案件中女方有终止妊娠、男方存在重大过错,补偿比例会出现明显调整——"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与"不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是最高法在裁量中并重的两大价值目标。
第五、对家庭的贡献(含操持家务)会被折算为补偿
西固案明确将"张某结婚后操持家务"作为判决20%补偿的关键依据;崔某某案中"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是20%补偿的直接裁判理由;天津案中女方"照顾被告患老年痴呆症的母亲"也被作为考量因素。家务劳动、育儿付出、协助对方工作等隐性贡献,都会在补偿中"变现"。
万清清律师 | 高级合伙人
执业8年,专注婚姻家事领域
【社会职务】
南昌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委员 / 西湖区妇女儿童维权站成员 / 江科师大校外导师
【擅长领域】
诉讼离婚/大额彩礼纠纷 / 起诉第三者大额财产追回 / 抚养权争夺/大额房产及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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