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子女,并非普通的赠与合同。即便日后亲子关系急剧恶化,若无欺诈、胁迫,也不能随意撤销。
刚执业的时候,我接触过一个案子,至今印象深刻。
夫妻二人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跟随母亲生活,同时把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儿子。
岁月流逝,孩子渐渐成年,父子之间矛盾越来越激烈,冲突不断,甚至发生过儿子持刀对峙父亲的一幕。其中是非曲直,已经很难厘清。父亲满心委屈,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想要撤销当初的房产赠与。
那个时候《民法典》尚未出台。如果套用普通赠与的规则,受赠人严重威胁赠与人的人身安全,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但这起案件,不能简单套用普通赠与合同的逻辑。
离婚协议里对子女的房产处置,和普通民间赠与,法律性质并不一样,必须结合当初离婚的整体背景综合评判。
参考判例: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主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建立在原有婚姻这一特定人身关系之上,带有道德义务属性,属于离婚时一揽子财产处理安排,区别于一般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法院在该案中明确: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女儿,是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一并达成的财产处分约定。不能把赠与这一条款单独剥离,直接视作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
这份约定依附于离婚行为,不是无偿的普通赠与。想要撤销这份约定,需要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
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实务思考
很多当事人有一个误区:房子是我的,我送给孩子,关系不好了自然可以收回来。
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离婚整套方案的一部分。当初双方同意离婚、抚养权安排、财产分割,互相牵制、互为条件。一旦离婚登记完成生效,不能因为后续亲子关系恶化,就推翻当初的财产约定。
当然也不是绝对没有救济途径。
如果子女实施严重侵害父母人身权益的行为,现实中也会结合全部案情审慎衡量,但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撤销离婚协议赠与条款”,需要另案举证主张,维权门槛很高。
婚姻落幕时给孩子的这份财产期许,本是一份善意。可人心世事多变,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就要看懂这份约定背后沉甸甸的法律约束力。
感谢阅读虹隅法笺,愿每一段家事纷争,都能理性妥善化解。喜欢倪律师的普法文章就给点个赞,也可以转发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人。
十年婚外转账追索:原配维权与调查令实务指引
所有人都想销毁婚外胚胎,律师却建议先做这件事
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医疗合同归于无效,婚外胚胎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