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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第45期】债务人有抵押房产,还能执行其其他房产吗?

  • 2026-10-17 04:27:08
【原创第45期】债务人有抵押房产,还能执行其其他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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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

破解执行困境

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债务人已设抵押房产,能否再执行其其他房产”是高频争议问题。实践中普遍存在两种认知误区:一是认为“有抵押就必须先执行抵押物,不得执行其他财产”;二是认为“抵押不构成限制,可直接执行全部财产”。事实上,答案并非绝对,需结合法律规则、抵押物实际状态与案件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一、执行困境:争议核心与利益冲突

在抵押房产执行案件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立场分歧,本质是对抵押责任范围、责任财产边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解差异。

从债权人视角来看,担心抵押房产出现流拍、贬值、处置不能,或被工程款优先权等在先权利覆盖,导致债权无法足额清偿,希望通过执行其他房产实现全额受偿。

从债务人视角来看,主张已提供特定房产抵押,债权人应仅就抵押物受偿,执行其他房产将损害其及家属基本居住权、正常生产经营权,并常以此提出执行异议。

简言之,争议焦点可概括为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还是“唯一受偿权”?有抵押物的情况下是否排除其他财产的执行?

二、法律规则:两大核心原则,划定执行边界

处理此类问题,需同时把握抵押的特定性与责任财产的全面性,二者并行不悖、共同适用。

(一)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该条款明确了抵押权的“特定性”——抵押权针对合同约定的特定财产设立,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代表债务人仅以抵押物承担责任。除法律豁免执行的财产外,债务人全部财产均为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明确:“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二部分第1条重申:“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未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第五条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

(二)关键规则解读

1、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唯一受偿权”。债权人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房产处置后,债权人可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但若抵押物处置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仍可就未受偿部分,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包括其他房产),此时对其他财产的执行,债权人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权。

2、抵押财产无法实现债权时,可执行其他房产。如果抵押房产存在流拍、变卖不成,或因另案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如工程款优先权)导致债权人优先受偿权落空,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其他房产,弥补债权损失。

3、善意文明执行的限制。法院执行时需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若债务人其他房产为其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且无法通过“以小换大”“扣除租金”等方式保障基本居住,法院不得执行该房产;若其他房产超出生活必需范围(如面积过大、价值过高),则可依法执行。

4、债权人享有合法选择权。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先执行抵押房产,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其他房产,无需等待抵押房产处置完毕,只要执行标的与债权金额相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

三、典型案例: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2)最高法执监69号

1.基本案情

某小额贷款公司诉李某、某投资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临沧中院作出(2015)临中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欠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975万元;某投资公司用其名下10313.28平方米的房屋(共计38套商铺)作价3000万元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该38套商铺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其中1套商铺成交,其余37套流拍。第二次拍卖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对上述38套商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请求以物抵债、受偿拍卖成交款的方式实现其优先受偿权。法院遂将上述37套流拍商铺移送优先权案件法院处置,将1套商铺拍卖成交款扣除相应费用后剩余部分也移送该执行法院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因抵押房产无法实现优先受偿,向法院申请另行查封某投资公司名下三宗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某投资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一审法院驳回异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小额贷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某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诉请求。

2.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当事人依据抵押合同对该特定财产主张担保权利的,执行程序中只能就该特定财产强制执行;在该财产因清偿另案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而导抵押合同相对方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能实现的,不能主张以抵押人名下其他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不能受偿的部分债权可执行抵押人其他财产,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此时应与其他一般债权平等受偿。

3.案例的核心启示

(1)抵押财产的“特定性”限制。债权人仅能就抵押合同约定的特定财产主张担保权利,不能以优先受偿权落空为由,要求债务人以其他财产承担“担保责任”,但可就未受偿债权执行其他财产。

(2)优先债权的影响。若抵押房产存在其他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如工程款、劳动报酬等),可能导致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或部分实现,此时债权人可通过执行债务人其他财产弥补损失。

(3)执行异议的审查重点。债务人以“已提供抵押财产,不应执行其他财产”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将重点审查抵押财产是否能足额清偿债务、其他财产是否属于豁免执行范围,而非直接支持债务人的异议请求。

四、执行其他房产的判断标准与实务建议

结合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抵押房产不当然排除其他房产的执行,核心判断标准为两点:抵押物能否足额清偿债务、其他房产是否属于豁免执行范围。

(一)可以执行其他房产的情形

1、抵押房产处置后,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其他房产,用于弥补未受偿部分;

2、抵押房产存在流拍、变卖不成,或因另案优先债权、权属争议等原因,无法通过处置抵押房产实现债权的;

3、债务人的其他房产超出其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范围(如面积过大、价值过高,或用于出租、闲置等非居住用途),即使有抵押房产,也可依法执行该部分房产;

4、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抵押房产,或抵押房产存在瑕疵(如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无效),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抵押房产实现债权的。

(二)不得执行其他房产的情形

1、抵押房产处置价款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仍申请执行债务人其他房产,且该其他房产为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

2、债务人的其他房产属于法律明确豁免执行的财产(如用于公益事业的房产、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且无法通过扣除租金、以小换大等方式保障基本居住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仅以抵押房产为限承担债务”,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实务建议

1、对债权人

(1)起诉前或诉讼中,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不仅关注抵押房产,还需核实其名下其他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财产线索,做好财产保全;

(2)抵押房产处置过程中,及时关注是否存在其他优先债权,若预判抵押房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尽早申请法院查封、评估、拍卖债务人的其他房产;

(3)若债务人以“其他房产为生活必需”提出异议,可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超出生活必需范围,或同意参照当地租金标准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后,申请继续执行。

2、对债务人

(1)若已提供抵押房产,可主动与债权人协商,优先处置抵押房产,避免其他财产被执行;

(2)若其他房产为生活必需住房,可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如家庭人口证明、居住情况说明等),提出执行异议,维护自身基本居住权益;

(3)不得恶意转移、隐匿其他财产,否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五、结语

抵押房产的存在,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但并非排除执行债务人其他财产的“挡箭牌”。执行程序的核心是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基本权益,这也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核心要求。在实务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 郭   莉

   审核| 姜雪娜

特别提示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法院同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无约束力。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说过:“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千差万别,案情虽然类似但不可能完全一致,本文裁判观点及律师意见切不可直接援引。元端律师团队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法律分析的方法和思路,并不意味着其他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认可。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服务需求,应征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对您参考本案例自行操作带来的法律后果,元端律师团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作者:曹群芳

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主要业务方向为金融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催收等。

电话/微信:1857063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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