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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因避税约定延迟过户出现的风险

  • 2026-10-13 04:15:18
二手房交易因避税约定延迟过户出现的风险

    赵先生与卖房人孙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约定两年后办理过户手续,以规避当时较高的二手房交易税费。在这两年间,赵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了该房屋。然而,孙女士却因生意失败,背负了巨额债务。债权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发现孙女士名下的这套房屋,便申请法院进行查封并拍卖。赵先生得知后,迅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赵先生明知延迟过户存在风险,却为避税而为之,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条件,依法驳回了赵先生的执行异议申请,赵先生不仅面临着失去房屋的困境,还可能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孙女士追讨购房款,这无疑给他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时间、精力的耗费。

附:相关规定及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从法律层面剖析,当事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通过约定延迟过户来规避税费,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和可归责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当事人为了私利而规避税费,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如果法律认可这种因避税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属于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无疑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会引发更多人效仿,从而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

    再从实践角度来看,如果将因避税导致的未过户情形认定为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那么在执行异议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将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申请执行人基于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信赖,通过合法途径申请法院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而买受人却因自身的避税行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试图排除法院的执行,这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也会严重影响司法执行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

    从本质上讲,避税是当事人主观上的一种选择,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完全清楚这种约定会导致过户登记的延迟,也应当预见到在此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为了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选择以延迟过户的方式来规避税费,这是一种消极不行使登记权利的行为。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重保存与履约相关的各种证据。比如,签订详细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等关键条款;保留好付款凭证、房屋交接记录、双方沟通的邮件或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至关重要,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不幸遭遇因过户问题引发的纠纷,购房者也不要惊慌失措。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申请调解;若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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