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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华人如何继承在中国的房产、存款?丨领衔法律观察

  • 2026-10-12 03:04:25
外籍华人如何继承在中国的房产、存款?丨领衔法律观察

「领衔法律观察」开栏语

聚焦司法实践新动向、市场经营法律难点、商事交易及民生关切前沿热点,律新V品微信公众号特开设「领衔法律观察」专栏。本专栏由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十二大业务部门联合供稿,覆盖商事争议解决、民商事诉讼、刑事、刑民交叉、知识产权、房地产、企业及政府法律顾问、资产管理、投资并购、海关与进出口等多元专业领域,栏目立足以案释法、新规研判、经验总结等形式,输出可落地的专业见解与实操方案。领衔法律观察——以专业洞见,观法律风向;以实务深耕,应时代之变。

案情概要

AN QING GAI YAO

1. 案情介绍

Diane与Tony系夫妻,二人均出生在上海。20世纪50年代,二人先后来到美国,在美国结婚后,生育女儿Helen与儿子George。之后二人于1970年左右加入美国国籍。一家四口多年来在美国新泽西州定居生活。

2023年2月,年近80岁的Tony在美国新泽西州某家医院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Tony去世后,Diane及儿女面临Tony遗留在中国上海房产及存款的继承问题,以及Diane与儿女在中国所购房产的处置问题。

于是,Diane通过朋友找到我们,委托我们协助办理以上委托事务。

2. 资产情况

Tony于2002年在中国上海静安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Tony一人名下。另外,Tony还在某银行有个账户,该账户内存有数十万美金。除此以外,Tony还于2005年以妻子Diane及一对儿女的名义在黄浦区购置了一套房产,该套房产登记在Diane与女儿Helen、儿子George三人名下。

3. 委托人诉求

Diane的诉求是,先将Tony名下的不动产及美金存款通过继承方式过户到Diane名下;再将国内的这两套房产全部出售,并将售房款与该数十万美金一并汇至美国。

因为Diane年事已高,而女儿Helen与儿子George又均出生在美国很少回中国,因此全部事务均需全权委托中国的律师团队代办。

本委托事务显然是一项有涉外因素的综合性法律事务,其中不仅包括房产与存款的涉外继承部分,还包括将所继承的财产以及境内其他资产变现后购汇汇出部分。

第一部分:法定继承

1.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

首先,因Tony与Diane系夫妻关系,故在对Tony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前,需要首先确认Tony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在本案中,因为Tony与Diane均为美国国籍且二人共同经常居住在美国新泽西州,故关于夫妻二人财产关系的确定应适用美国新泽西州的法律。

其次,关于Tony在中国房产与现金存款的法定继承事宜,因被继承人为美籍华人且生前常年定居美国新泽西州,故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关于Tony留在中国数十万美金的法定继承事宜应依据Tony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美国新泽西州的法律进行继承;而Tony留在中国静安区的一套房产的法定继承则应根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的《民法典》继承编进行继承。

那么,在确定Tony与Diane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以及Tony美金存款的继承中所适用的美国新泽西州法律,如何进行法律查明与适用呢?

我们通过公证处介绍找到了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其是一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常年接受各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处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委托,其会根据委托人要求出具中英文版本的法律查明报告供法院或公证处参考。

前段时间曾有一位上海出去的外籍人士咨询,他在上海进行法定继承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他问他是否可以自己去查询外国法律的规定然后翻译后提供给法院或公证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法院或公证处或其他机构无法判断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或当事人本人所做出的法律查明结论是否真实、准确、可靠。因此,只能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法律查明并出具报告,当然该事务的费用也没有特别高昂,一份法律查明报告的收费一般多为几千元人民币。

本案中,蓝海中心进行法律查明后,在查明报告中列举了新泽西州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所有相关法律条文的原文内容,我们据此了解到,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在夫妻或民事结合伙伴内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或民事结合期间的财产是公平分配的,但公平分配时也要考虑诸多各种贡献因素。此外,一方接受赠与或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方式所获得的财产不受公平分配的约束。总结一句话,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共同制的,并非财产分别制。因此Tony婚内在静安区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与Diane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关于新泽西州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法律查明报告中所记载的法律条文表明,在新泽西州,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过世时其配偶还在世,则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全部由配偶一人继承,子女无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过世时其配偶也已过世,这时被继承人的遗产才由子女继承,这与我国的继承法相关规定还是存在冲突的。

2. 相关身份证件及声明文书梳理

完成法律查明后,接下来就要继续推进继承公证手续的办理。本案中,因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均为美国国籍,因此所有身份证明的文件及亲属关系的文件等均形成在美国,因此需要将全部文件进行公证及海牙认证。除此之外,因不像在国内,我们可以通过户籍摘抄、个人档案查询等方式进一步确定继承人范围以防止遗漏继承人,被继承人在美国,如何确定其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主要依赖于继承人的相关声明书。因此我们起草了数份声明书,让继承人签署并进行公证及海牙认证。又因为,继承人均不回国办理,该继承事务要委托中国人代办,还需要做委托书的公证及海牙认证。

具体身份证件及文书类目列举如下,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更名证明。

3. 被继承人结婚证。

4. 被继承人入籍美国的入籍档案材料。

5. 被继承人配偶入籍美国的入籍档案材料。

6. 被继承人配偶同一人声明书(护照名与结婚证名字不一致)。

7. 被继承人子女同一人声明书(结婚后冠夫姓,名字改名)。

8. 婚姻档案材料,查明其是否系初婚。

9. 子女的出生证 。

10. 放弃继承声明书(若放弃继承)。

11. 全部继承人出具声明书(内容为:①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生前无夫妻财产协议约定;②被继承人生前只有过一次婚姻及配偶信息;③被继承人只生育过两个子女及子女信息;④被继承人原中文名、出生地、出生日期、父母名字;⑤被继承人父母均在其之前过世)。

12.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继承事务)。

3. 办理继承公证

以上全部文件需要进行公证及海牙认证,寄到中国后,还需要找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全部进行翻译成中文。最后,交到公证处公证员手上,公证员一一进行审核,最后根据蓝海中心的法律查明报告、十几份国外形成的公证及海牙认证后的身份证件及声明文书原件及翻译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办理静安区房产的继承公证,最后出具继承公证书。

关于数十万美金的存款继承,因根据新泽西州法律,只有配偶有继承权,因此并不需要子女做放弃继承声明。在出具美金存款的继承公证书之前,公证处需要先向银行发送《存款查询函》,查询到被继承人在该银行有几张银行卡以及存款余额,再将相关信息记录入继承公证书内,继承人再持继承公证书前往银行领取钱款。当然,公证处也要根据存款遗产的金额收取公证费用。

在此需要说明,因为本案涉外因素众多且较为复杂,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除了收取正常的公证费(如房产80元/平方米)以外,还需要收取一定的法律服务费。

第二部分:出售房产

在静安区房屋办理完毕继承更名后,接下来就进入第二部分,出售两套房产。其中,继承的静安区房屋登记在Diane一人名下,黄浦区房屋登记在Diane及儿子、女儿三人名下。

1. 出售人同一人身份认定

首先,关于两套房屋的出售顺序是很有讲究的,这关系到房屋交易税费成本的问题。我们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先出售黄浦区的这套房屋,之后再出售静安区的房屋。原因是,静安区的房屋是继承所得,如果出售时属于“满五唯一”,则不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只要静安区房屋后出售,则就会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可以免征高额的20%个人所得税(该所得税金额高达一百多万)。

其次,关于同一人身份的认定。因为静安区房屋是刚刚办好继承更名,产证是最新的,因此不存在同一人身份的认定问题。但黄浦区房屋是2005年左右购买,虽然当时购买时,三位产权人已经是美籍身份,但当时是用2005年的美国护照购买,而现在出售时已是2025年,护照也更换过两本(美国护照每十年更换一本,每换一次护照,护照号也会变更),护照号也随着新护照进行了变更,同时,在这期间,产权人之一的Helen结婚了,婚后冠夫姓,也就是产权人不仅护照号变更,姓名也变更了,那怎么证明2005年买房时的美国人Helen Smith(护照号:34567),与今天卖房时的Helen Brown(护照号:56789)是同一人呢?这个难度是极大的。

另外两位产权人Diane和George只是护照号换了,只需要出具一人公证及海牙认证的同一人声明书即可。而黄浦区这套房屋所在区的区房产交易中心明确告知,他们不接受Helen本人出具的同一人声明书,也不接受美国律师出具的Helen同一人证明的法律意见书,因为Helen的名字与护照号均做了变更,想要证明这“两个人”是同一人,必须提供中国公证处出具的同一人证明书,或者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出具的同一人证明。这时候我们遇到了无解的难题:因为Helen出生在美国,经常居住地也在美国,与中国没有链接点,因此多家公证处均告知我们,他们无法出具同一人证明的公证,即使我们提供Helen的出生证、结婚证、驾驶证及新旧护照。而又因为Helen本人不回中国,因此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无法出具Helen的同一人证明(必须本人到场亲自办理)。

针对这一难题,我们跑遍了上海的多家公证处,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有一家公证处告知我们,他们可以根据Helen的出生证、结婚证、驾驶证、新旧护照、美国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结合在一起,出具与待出售房屋绑定的美籍华人的同一人证明书。至此,三位产权人的同一人身份认定难题终得解决。

2. 房屋出售委托,产权人身份核验

上面提到,继承及出售房屋时三位产权人均不打算回中国。因此,两套房屋均办理了委托书的公证及海牙认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境外形成的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比如委托期限可以写的很长三年五年均可,比如可以委托受托人代收房款。但近几年国内的公证处所出具的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委托期限最长只能写两年,且不可写受托人代收房款。所以,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是在中国做公证委托,还是在境外做委托公证及海牙认证。

此外,当房屋有了买家并签署完毕网签版买卖合同后,在房屋过户前,程序上需要对产权人的身份进行核验,一般中国人可以直接进行线上核验,但是外国人必须去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线下核验。这个细节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最后,针对产权人为外国人的房屋出售,一般购房款均是要进入资金监管中心进行资金监管的,这样也是相对比较安全合规的。

第三部分:售房款换汇汇出

在两套房屋均出售完毕后,需要将售房款购汇并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在办理售房款购汇汇出前,需要先办理税务备案,即先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税务窗口开立《税务备案表》。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五条的规定:“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审核确认以下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一)购汇申请书;(二)商品房转让合同;(三)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该购房款购汇汇出具有相关合法依据。实务中,购汇汇出时需要携带如下材料前往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手续:1.产权人护照、2.原房屋购入合同、3.现房屋售出合同、4.本次出售的交易税单及房产交易申报表、5.税务备案表、6.新产权人的不动产登记簿、7.原产证复印件、8.公证委托书、9.产权人银行卡。

在提供上述全部材料并审核无误后,两套房屋的售房款与继承的美金存款最终完成了购汇汇出。

心得体会及总结

XIN DE YI HUI

回顾这起涉外继承并处置境内资产的经典案例,办案要点可梳理如下:

第一,厘清法律适用,借助专业机构查明域外法。首先需区分遗产中的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和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对于域外法的具体内容,应委托经认可的域外法查明机构出具法律查明报告,并且据此准确认定新泽西州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及配偶独享继承权等规则。

第二,构建完整的境外证据链条。所有在域外形成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声明书等文件,均须办理公证并附具海牙认证,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尤其应重视同一人声明、更名公证等文件,以妥善解决护照号码更换及婚后冠夫姓所引发的姓名与证件不一致问题。

第三,解决特殊情形下的身份同一性认定难题。当产权人姓名与护照号码均发生变更时,单一的声明书往往无法获得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认可。此时,可请公证处综合审查出生证明、结婚证、新旧护照以及境外律师法律意见等材料,就待售房屋出具“同一人”公证文书,将身份认定与特定房产绑定,以满足过户要求。

第四,提前进行税务筹划与售房顺序安排。合理规划“继承所得房产”与“原有房产”的出售次序,使拟出售的继承房产满足“持有满五年且为继承人家庭在境内唯一住房”的条件,即可依法免征高额个人所得税,有效降低财产处置的税务成本。

第五,合规完成售房款及存款的购汇汇出。继承存款与出售继承房产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需依次完成税务备案,并备齐继承人境外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完税凭证、税务备案表、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以及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等全套材料,经银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合规购汇并汇至境外账户。

第六,采用全流程授权委托的方式。继承人可在境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及海牙认证,并同步提供继承声明书等配套文件。境内律师团队可据此全权代为办理继承权确认、不动产更名过户、房产出售以及售房款购付汇等全部环节,为不便入境的境外人士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回看整个过程,涉外继承真正的复杂性,恰是需要关注每一个环节的细节——它不追求法庭上的激烈交锋,却要求法律、税务、外汇、公证等多条线在幕后紧密协同、精准落实。只有仔细筹备认真规划,才能在当事人无需亲身奔波的情况下,让继承、变现、合规汇出海外的每一步都走得稳妥,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期待。

INTRODUCE

作者介绍

程苗苗

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

业务方向:房地产、动拆迁、婚姻家事领域为主的诉讼与非诉案件

联系方式:

邮箱:chengmiaomiao@lxlawyers.com.cn

手机电话:13585744163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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