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不在“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而在于能否证明配偶确为共有人,以及提出的是执行中的份额确认,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位提起,因此,配偶在拍卖前可以提出析产或确认份额的主张,但提出请求不等于必然先行分割,也不当然停止拍卖。
证据链首先要对应房屋的共有基础,产权登记能证明登记状态,却未必单独证明实际共有性质;取得时间、购房资金及婚姻关系等材料,需要相互印证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被执行人的份额。
还要注意,执行中的共有份额识别,不等于可以随意进行婚内财产分割,若请求实质上是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隐藏、转移、挥霍共同财产等法定情形,才可能获得支持,仅以房屋即将拍卖为由,通常不足以补齐这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