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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 2026-10-11 00:53:18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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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作者/武景生律师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聂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偿还曾某15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聂某及其前妻李某名下位于A市的一套房产。案外人李某(聂某前妻)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产在双方2024年1月8日离婚时已协议归其所有,并已由其居住使用,要求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李某与聂某于1997年结婚,2009年购买涉案房产。2024年1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该房产作为聂某对李某的补偿,归李某单独所有。离婚后李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聂某于2024年4月15日向曾某借款15万元,后因未偿还,曾某于2024年6月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聂某未履行,曾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9月查封了涉案房产。
李某认为,其基于离婚协议对涉案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该权利形成于债务发生之前,且其已合法占有,应优先于曾某的普通金钱债权,请求排除执行。曾某则主张,离婚协议系恶意逃债,且未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对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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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律师解读】

一、离婚协议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可排除执行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对抗执行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虽然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的条件。法院认为,李某在查封前已通过离婚协议取得对房产的请求权,并已实际占有,且其权利形成时间(2024年1月)早于债务形成时间(2024年4月),因此其权利具有优先性。这体现了在特定情形下,离婚协议约定的债权请求权可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二、恶意逃债的认定需充分证据,仅凭“离婚不离家”不足以推翻
申请执行人主张双方系“假离婚”转移财产,但法院认为仅有被执行人的通话录音,缺乏其他证据(如资金往来、转移后仍共同生活等实质性证据),不足以认定恶意。这提醒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异议审查中,主张恶意逃债须承担举证责任,且证据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若确实存在转移财产嫌疑,应通过执行程序或另行诉讼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责任,而非仅在执行异议中提出。
三、债权形成时间与权利取得时间的先后是重要考量因素
法院特别强调,李某的请求权成立于2024年1月8日,而曾某的债权形成于2024年4月15日(借款日)或调解书生效日(2024年6月)。权利取得在先,且与债务人不存在恶意串通,是保护案外人权益的关键。如果债务发生在离婚之前,则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逃避债务,难以排除执行。本案中,离婚早于借款,成为支持李某的重要理由。
四、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与证据要求
执行异议审查中,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结合。案外人需提供:1、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2、在查封前合法占有不动产(居住证明、水电费缴纳等);3、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如有抵押、法院查封等客观障碍)。本案李某提供了离婚协议、居住证明,且房屋有银行贷款,过户确实存在障碍,符合条件。
五、对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风险提示
对被执行人而言,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不能随意规避债务,若债务发生在协议之前,或能证明恶意串通,则协议可能被撤销,甚至面临刑事风险。对债权人而言,应关注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情况,若发现恶意转移财产,应及时行使撤销权或追究拒执罪,同时注意在执行异议中提供充分证据。离婚协议早于债务,且案外人无过错,可排除执行,但若债务在先,则难以获得支持。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在特定情形下可排除强制执行。离婚当事人应注意:协议分割财产后应尽快办理过户登记,避免因未登记而面临执行风险;同时保留好离婚协议、居住证明等证据。债权人出借款项前应审查债务人婚姻状况及财产归属;若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应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或追究拒执罪;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积极举证证明恶意逃债,否则异议可能被支持。各方均应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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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武景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学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部创始人、合伙人律师,最高院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在网络媒体发表案例三十余篇,参与编辑三部《律师说法案例集》。2009年因维护军人家属权益工作突出被树为“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先进典型;2010年初荣立“个人三等功”;2011年担任黑龙江省军区军队律师,荣立“三等功”。社会兼职: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官、北海仲裁委仲裁员。专业领域:执行案件、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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