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改变二手房交易规则的官司:从165万到138万的购房案例
2008年的深秋,上海虹口区株洲路的一套普通二手房,正静静地等待着它的新主人。谁也没有想到,这套房子的成交过程,会引发一场持续一年的官司,最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改写了中国二手房交易的规则。
案例的主角是陶德华夫妇。2008年下半年,他们决定在上海买房安家。经过多方看房,他们看中了虹口区株洲路的一套房子。
10月22日,他们通过A经纪公司第一次看了这套房。中介热情地介绍了房子的情况,但价格还没有深入洽谈。11月23日,陶太太通过另一家房地产顾问公司再次看房。这次,中介给出了明确的报价:145万元。这个价格让陶太太有些心动。11月27日,他们又通过中原地产第三次看房。这次,中介报出了165万元的价格,比上一家高了整整20万元。当天,中原地产的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让陶先生签字。确认书上有一条约定:"六个月内若跳过中介直接交易,需支付成交价1%的违约金。"陶先生当时没太在意,就在上面签了字。
面对同一套房源20万元的报价差距,陶先生开始思考:为什么同一套房子,不同中介的报价相差这么大?他决定通过报价145万元的那家中介继续谈判。经过几轮协商,11月30日,陶先生与房东达成了交易,最终成交价为138万元,比中原地产的报价低了27万元。陶先生向这家中介支付了1.38万元佣金,觉得自己做了一笔划算的买卖。
几个月后,陶先生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中原地产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1.65万元违约金。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中原地产认为,陶先生利用他们提供的服务后,跳过他们选择其他中介成交,这是典型的"跳单"行为,违反了确认书的约定。陶先生则反驳说,房源信息是公开的,多家中介都在卖这套房,他选择报价更低、服务更好的中介,这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何错之有?
一审法院支持了中原地产的观点。法官认为,既然陶先生签了确认书,就应当遵守约定。法院判决陶先生支付1.38万元违约金。陶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他觉得自己很委屈:明明是为了省钱,怎么就成了违约?
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更加深入。法官仔细审查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房东在多家中介挂牌,房源信息是公开的;陶先生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相同信息;他选择报价更低的中介,这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陶先生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禁止跳单条款虽然有效,但认定跳单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本案中,房源信息是公开的,陶先生有权选择报价更低的中介。
这个看似普通的房产纠纷,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指导案例1号。这个案例的意义,远远超出了个案本身。
对购房者来说,这个案例确立了重要的规则:只要房源信息是公开的,消费者就有权"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中介。确认书不是"卖身契",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法律保护。
对中介行业来说,这个案例也划定了界限:禁止跳单条款受法律保护,但需要区分独家代理与非独家代理。中介应该通过优质服务而非格式条款来留住客户。
如今,当我们在链家、贝壳、中原地产看房时,背后都有这个案例确立的规则在起作用。法律的智慧在于平衡:既保护中介的合法权益,防止"跳单"行为,又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这套位于上海虹口区株洲路的普通住宅,通过一场官司,改变了中国二手房交易的规则。这正是法治的力量——通过个案推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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