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条文遇上家长里短,当专业术语撞上生活难题,你是否也曾对着厚厚的法典望而却步?西城法院 “西法快答” 短视频栏目来啦,聚焦身边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成为触手可及的生活指南。有问必答,有惑必解,西城法院与你一起,在法治生活里稳步前行。
本期“西法快答”邀请到行政庭法官助理彭执一,为您解答行政审判相关法律问题。
问
有人恶意串通,用虚假的买卖合同把我名下房子过户了,可以提起什么诉讼?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登记机关撤销该错误的登记行为。
如果登记所依据的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或判决撤销,转移登记行为依据的基础事实已不存在,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我发现自家老宅二十多年前登记错了,现在还能去起诉吗?
不能!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最长二十年的起诉期限,从登记行为作出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虚假材料,比如假合同、假公证书去申请不动产登记,万一被发现了,会有什么后果吗?
后果很严重,绝不仅仅是登记被撤销这么简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会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行为达到了犯罪标准,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供稿:行政庭 彭执一
视频:冯 帅
制作:安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