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出去的200万要不回来,债务人却悄悄把房产转给了亲兄弟控股的公司?债权人严某一纸诉状将债务人、受让人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房产转让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债权人,房产恢复原登记!这起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不仅揭开了亲属间“花式避债”的套路,更清晰界定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无论你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这3个核心要点都能帮你规避法律风险。
一、案情回顾:200万借款难追回,房产转让藏猫腻
2018年1月,某石油公司(股东为王某甲)因生意周转,向原告严某借款200万元,王某甲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0月,在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王某甲与其妻子王某乙,将名下两套房产以127.4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该建筑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某丙,正是王某甲的亲兄弟,且公司成立仅3个月就发生了这笔房产交易。
2021年,严某因借款未还将某石油公司、王某甲、王某乙等诉至法院。2022年3月,法院判决某石油公司偿还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王某甲承担连带责任,但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在该案审理期间,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建筑公司名下的上述两套房产。严某随后得知,该房产系王某甲夫妻恶意转移,遂于2023年3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被告王某乙辩称:自己并非严某的债务人,不是适格被告;房产交易价格公允,无恶意串通;交易发生在2020年,严某起诉已过除斥期间。
二、法院裁判:转让行为撤销,房产恢复原登记
莱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10月作出判决:
1. 撤销王某甲、王某乙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建筑公司的行为;
2. 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产登记恢复至王某甲、王某乙名下;
3. 驳回严某对某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的核心裁判理由有三点:
1. 交易并非“合理有偿”
虽然买卖合同约定了127.46万元的价款,但王某甲与建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系亲兄弟,且涉案房产为住宅。王某甲、王某乙未提供任何购房款实际交付的证据,无法证明交易是真实有偿的。
2. 转让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判决生效后,某石油公司、王某甲未履行还款义务,且二人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大量执行案件,明显缺乏偿付能力。该房产转让行为客观上导致严某的200万债权难以实现,已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3. 起诉未超过除斥期间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虽然房产于2020年转让、2021年被查封,但不能推定严某此时已知晓房产转让的事实。严某在2022年6月借款纠纷案判决生效后发现撤销事由,于2023年3月起诉,未超过1年期限。
三、案件点评:债权人撤销权的“三大核心”,避坑必看
这起案件清晰展现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逻辑,对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有偿转让≠合法有效
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并不代表交易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是否实际支付价款,尤其是亲属、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法院会对付款凭证进行严格审查,无实际付款的交易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无偿转让”。
2. 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很关键
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而非从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债权人需注意留存“知道撤销事由”的证据,避免因起算点认定错误而丧失权利。
3. 债务人的偿付能力是重要考量
即使存在财产转让行为,若债务人仍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也无法行使撤销权。只有当转让行为导致债务人丧失偿付能力,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撤销权的行使才会得到支持。
结语
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屡见不鲜,但法律为债权人设置了撤销权这一“保护屏障”。对于债权人而言,发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之诉;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而言,财产转让需遵循真实、公平原则,亲属间的交易更应规范流程,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交易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