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并不会因为“是一家人”,就忽略交易规则。即便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若登记在一方名下,金融机构在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后,仍可能依据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抵押权。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否就意味着其中一方就可以任意处置?不能简单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判断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核心在于财产取得时间与资金来源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非仅看登记姓名。对于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进行的重大处分,通常需经另一方同意。
登记是否唯一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时,应如何审查避免风险?银行应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登记在已婚者个人名下的房产,应主动核查其婚姻状况,并关注财产是否可能属于夫妻共有。若属于共有,原则上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抵押合同或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仅凭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足以完全免除其审查共有情况的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条件,其中一项就是受让人或者担保权人必须是善意、无过失。如果抵押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应当核实是否取得了配偶的同意。如果银行明知或应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未核实配偶意见,就可能不符合“善意”的条件。
如果抵押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银行的贷款债权如何处理?抵押合同的效力与借款主合同的效力是可分的。即使抵押因无权处分等原因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实现抵押权,只要借款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并不因此免除。银行仍可向其主张债权,只是丧失了就该房屋优先受偿的担保权益。
法官建议:第一、对于婚内取得的重大财产,尤其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夫妻之间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产权份额与处分规则,做到“明示、留痕、可核查”;第二、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内房产,另一方不能完全“放手不管”,要关注配偶的重大债务和担保行为,避免“事后才知道”;第三、一旦发现配偶有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