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郑州市某县某村整体拆迁,拆迁规定每人60平方指标房。马家户籍上登记有母亲、儿子、女儿、外孙女。因女儿不交纳指标房款,儿子怕指标作废,垫付了女儿的指标房款。后女儿起诉儿子要求儿子返还房屋市场价值的款项及过渡费,一审判决儿子返还过渡费,驳回女儿的其它请求。
一审判决未涉及房屋的归属,未解决儿子给女儿垫付的房款,且一审对此分割家庭财产案件亦未通知另一家庭成员——母亲参与诉讼。儿子认为一审判决不公正,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女儿的诉讼情求。因母亲年迈,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母亲现在未和儿子共同生活(随其他儿子生活),因家庭矛盾,儿子、女儿均无法获得母亲的委托。二审主持双方调解无效,径行判决解决了房子归属、垫付的房价与过渡费抵消后双方应履行的付款金额,把儿子和女儿的纠纷一并予以解决。判决中载明不追加母亲为当事人,并不影响实体判决。
一、 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冲突焦点
本案中,一审法院按女儿要求返还的过渡费进行判决,未对指标房的归属及儿子的垫付款进行阐述,对儿子的要求返还垫付款的的诉讼形成障碍:假如儿子另行起诉要求返还垫付房款,女儿放弃指标房,法院将无法支持儿子的诉讼请求,并且已判决生效的过渡费将会成为笑柄。儿子上诉的核心理由是应确认房屋权属,并认为应首先解决儿子垫付房款问题,才能再谈过渡费问题。二审法院在未追加母亲为当事人的情况下,对房屋归属、垫付款与过渡费的折抵等实体问题作出终局判决。这一做法在程序上面临以下质疑:
儿子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驳回女儿诉请,未提出对房屋确权及返还垫付房款的请求(一审亦未反诉);女儿一审中没有要求对指标房的归属进行确认,而是要求儿子返还房屋市场价值的款项;一审亦未支持女儿要求儿子给付其指标房市场价值款项的诉讼请求。二审超越上诉请求范围直接处理指标房的归属、返还垫付房款等实体争议,按照现行程序法规定,可能构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过度干预。
母亲作为家庭财产的共有权人,未参与诉讼即面临其家庭共有财产份额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处分的情况,其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未获保障。
但本案从实体公正视角看,若二审仅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可能导致母子、兄妹间的纠纷长期悬置,不仅增加讼累,而且可能激化家庭矛盾,引发后续纠纷。二审判决一次性解决所有关联争议,避免了程序空转,提升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 一审判决的程序与实体的合法性分析。
本案一审中,女儿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要求儿子返还其名下的指标房(或等价房款)及安置费。儿子作为被告,其抗辩焦点在于垫付房款的事实,但并未就此提起反诉。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女儿的请求进行审理。
一审程序上的合规性:一审判决儿子返还其占有的女儿的过渡费,并驳回女儿要求儿子归还房屋价值的诉讼请求,这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因为房屋的归属及儿子垫付房款的债权问题,并非女儿诉请的范围。一审法院未进行审查,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并无不妥之处。
一审实体上的局限性:一审在程序上的合规性导致了实体上的“半拉子工程”。判决后,核心矛盾——房屋究竟归谁?儿子垫付的房款如何了结?这些问题悬而未决。这无异于将一颗“定时炸弹”留给了当事人,他们极有可能就未决事项再次对簿公堂。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让家庭成员间的矛盾持续发酵,与“家和万事兴”的社会价值观相悖。
三、 程序与实体平衡的实现路径
为实现程序与实体的平衡,法院应在恪守程序规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司法智慧弥合程序瑕疵,确保裁判结果实质公平:
对于“不告不理”原则,应区分“请求范围”与“争议范围”。如诉讼请求未明确表述,但实质争议已在庭审中充分辩论,且相关事实已查清,法院可释明提示当事人将争议纳入审理范围。本案中,房屋归属与垫付款问题是一审已呈现但未决的核心矛盾,二审将其纳入审理,可视为对案件实质争议的回应。
对于未参与诉讼的母亲,法院考虑到母亲的年迈无法参加诉讼的实际情况和农村家庭财产分割的习俗,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未追加母亲参加诉讼,径行判决,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因母亲没有参加诉讼,其权利不受生效判决既判力约束,万一母亲对判决有意见,完全可以另案主张相应权利。本案二审在判决中载明“不追加母亲不影响实体判决”,虽未完全消除程序瑕疵,但仍存在后续救济途径。
在家庭、邻里纠纷中,法律关系复杂且情感因素交织,机械遵循程序或实体法律可能加剧矛盾。如程序瑕疵完全可以通过后续补救(如另案诉讼、行使第三人撤销权)弥补;实体处理结果符合公平原则,法院即可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作出终局性裁判。本案二审将房价与过渡费折抵,明确付款义务,避免了当事人多次诉讼,符合 “减少诉累”与“实质性解决纠纷”的优先价值。
四、要在判决中真正体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的二审判决虽在程序严谨性上存在争议,但其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实体效果值得肯定。程序规则是保障裁判正当性的基础,不能任意突破;但在特定案件中,若实体不公的风险远大于程序瑕疵,法院可在穷尽程序补救措施的前提下,以实体公正为导向作出裁判。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强化法官释明义务,进一步优化程序与实体的衔接,使每一个判决既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平衡始终是审判活动追求的核心目标。一审判决虽严守“不告不理”的程序原则,却留下了纠纷未根本解决的“后遗症”;而二审判决虽在程序上存在可探讨之处,但其着眼于家庭矛盾的本质,力求“案结事了”的实践,恰恰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实现了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平衡。
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当程序规则可能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障碍时,法官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勇于承担责任,进行创造性的裁判。此案的二审判决,实现了程序和实体的平衡,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最大程度的矛盾化解,符合当前社会治理的需求,也为处理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一个注重实效、充满司法温情的典型判例。
从本案二审判决不仅是对立法本意的精准适用,而且坚守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了司法修复社会关系的职能,实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案情:郑州市某县某村整体拆迁,拆迁规定每人60平方指标房。马家户籍上登记有母亲、儿子、女儿、外孙女。因女儿不交纳指标房款,儿子怕指标作废,垫付了女儿的指标房款。后女儿起诉儿子要求儿子返还房屋市场价值的款项及过渡费,一审判决儿子返还过渡费,驳回女儿的其它请求。
一审判决未涉及房屋的归属,未解决儿子给女儿垫付的房款,且一审对此分割家庭财产案件亦未通知另一家庭成员——母亲参与诉讼。儿子认为一审判决不公正,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女儿的诉讼情求。因母亲年迈,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母亲现在未和儿子共同生活(随其他儿子生活),因家庭矛盾,儿子、女儿均无法获得母亲的委托。二审主持双方调解无效,径行判决解决了房子归属、垫付的房价与过渡费抵消后双方应履行的付款金额,把儿子和女儿的纠纷一并予以解决。判决中载明不追加母亲为当事人,并不影响实体判决。
一、 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冲突焦点
本案中,一审法院按女儿要求返还的过渡费进行判决,未对指标房的归属及儿子的垫付款进行阐述,对儿子的要求返还垫付款的的诉讼形成障碍:假如儿子另行起诉要求返还垫付房款,女儿放弃指标房,法院将无法支持儿子的诉讼请求,并且已判决生效的过渡费将会成为笑柄。儿子上诉的核心理由是应确认房屋权属,并认为应首先解决儿子垫付房款问题,才能再谈过渡费问题。二审法院在未追加母亲为当事人的情况下,对房屋归属、垫付款与过渡费的折抵等实体问题作出终局判决。这一做法在程序上面临以下质疑:
儿子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驳回女儿诉请,未提出对房屋确权及返还垫付房款的请求(一审亦未反诉);女儿一审中没有要求对指标房的归属进行确认,而是要求儿子返还房屋市场价值的款项;一审亦未支持女儿要求儿子给付其指标房市场价值款项的诉讼请求。二审超越上诉请求范围直接处理指标房的归属、返还垫付房款等实体争议,按照现行程序法规定,可能构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过度干预。
母亲作为家庭财产的共有权人,未参与诉讼即面临其家庭共有财产份额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处分的情况,其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未获保障。
但本案从实体公正视角看,若二审仅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可能导致母子、兄妹间的纠纷长期悬置,不仅增加讼累,而且可能激化家庭矛盾,引发后续纠纷。二审判决一次性解决所有关联争议,避免了程序空转,提升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 一审判决的程序与实体的合法性分析。
本案一审中,女儿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要求儿子返还其名下的指标房(或等价房款)及安置费。儿子作为被告,其抗辩焦点在于垫付房款的事实,但并未就此提起反诉。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女儿的请求进行审理。
一审程序上的合规性:一审判决儿子返还其占有的女儿的过渡费,并驳回女儿要求儿子归还房屋价值的诉讼请求,这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因为房屋的归属及儿子垫付房款的债权问题,并非女儿诉请的范围。一审法院未进行审查,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并无不妥之处。
一审实体上的局限性:一审在程序上的合规性导致了实体上的“半拉子工程”。判决后,核心矛盾——房屋究竟归谁?儿子垫付的房款如何了结?这些问题悬而未决。这无异于将一颗“定时炸弹”留给了当事人,他们极有可能就未决事项再次对簿公堂。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让家庭成员间的矛盾持续发酵,与“家和万事兴”的社会价值观相悖。
三、 程序与实体平衡的实现路径
为实现程序与实体的平衡,法院应在恪守程序规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司法智慧弥合程序瑕疵,确保裁判结果实质公平:
对于“不告不理”原则,应区分“请求范围”与“争议范围”。如诉讼请求未明确表述,但实质争议已在庭审中充分辩论,且相关事实已查清,法院可释明提示当事人将争议纳入审理范围。本案中,房屋归属与垫付款问题是一审已呈现但未决的核心矛盾,二审将其纳入审理,可视为对案件实质争议的回应。
对于未参与诉讼的母亲,法院考虑到母亲的年迈无法参加诉讼的实际情况和农村家庭财产分割的习俗,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未追加母亲参加诉讼,径行判决,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因母亲没有参加诉讼,其权利不受生效判决既判力约束,万一母亲对判决有意见,完全可以另案主张相应权利。本案二审在判决中载明“不追加母亲不影响实体判决”,虽未完全消除程序瑕疵,但仍存在后续救济途径。
在家庭、邻里纠纷中,法律关系复杂且情感因素交织,机械遵循程序或实体法律可能加剧矛盾。如程序瑕疵完全可以通过后续补救(如另案诉讼、行使第三人撤销权)弥补;实体处理结果符合公平原则,法院即可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作出终局性裁判。本案二审将房价与过渡费折抵,明确付款义务,避免了当事人多次诉讼,符合 “减少诉累”与“实质性解决纠纷”的优先价值。
四、要在判决中真正体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的二审判决虽在程序严谨性上存在争议,但其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实体效果值得肯定。程序规则是保障裁判正当性的基础,不能任意突破;但在特定案件中,若实体不公的风险远大于程序瑕疵,法院可在穷尽程序补救措施的前提下,以实体公正为导向作出裁判。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强化法官释明义务,进一步优化程序与实体的衔接,使每一个判决既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平衡始终是审判活动追求的核心目标。一审判决虽严守“不告不理”的程序原则,却留下了纠纷未根本解决的“后遗症”;而二审判决虽在程序上存在可探讨之处,但其着眼于家庭矛盾的本质,力求“案结事了”的实践,恰恰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实现了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平衡。
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当程序规则可能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障碍时,法官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勇于承担责任,进行创造性的裁判。此案的二审判决,实现了程序和实体的平衡,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最大程度的矛盾化解,符合当前社会治理的需求,也为处理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一个注重实效、充满司法温情的典型判例。
从本案二审判决不仅是对立法本意的精准适用,而且坚守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了司法修复社会关系的职能,实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王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