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并非所有对外出租的房产都需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其核心判断需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主要依据房产的持有目的、产权状态以及能否单独计量和出售。注意: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被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这个科目,其房产在“固定资产”核算;土地在“无形资产”核算。
一、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形
持有该房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实现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具体包括:
1.已出租的建筑物:拥有产权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对外出租。
2.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企业已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用于出租且短期意图不变。
3.正在建造或开发以备未来出租的建筑物:决议明确完工后用于出租的,可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4.出租且附带不重大辅助服务:如同时提供保安、维修等服务,但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构成重大组成部分。
确认条件(需同时满足):1.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租金回收可能性高(如承租人信用良好、合同条款清晰)。2.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取得或建造该房产的成本可以准确核算。
二、不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例外情形
1. 准则明确规定排除的情形:
1)自用房地产:出租部分属于企业自用资产的配套或辅助(如工厂园区内出租部分给协作单位),应作为固定资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准备出售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临时出租,仍应作为存货核算。
3)代建或受托管理的房地产:不拥有产权,仅代为管理出租,适用《收入》准则。
2. 实务中因不满足条件而不应计入的情形:
1)无产权或仅拥有使用权:例如,通过经营租赁租入再转租的“二房东”模式,因不拥有产权或控制权,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无法单独计量和出售:整栋房产中仅出租部分楼层,且该部分不能独立分割、计量和出售,则不符合定义。
若符合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条件,后续还需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进行持续计量,且模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