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房产“假买卖真过户”,分手能要回吗?法院判了
案情回顾
周阿姨与钱大爷曾是同事,2002年钱大爷离职后二人断联。2021年,均已年过六旬且恢复单身的两人偶然重逢,渐生情愫,发展为恋人关系。
周阿姨名下房屋被大哥一家占用,为让兄长一家腾房,同时将房屋作为二人婚后婚房、安度晚年,周阿姨与钱大爷商议,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房产过户至钱大爷名下。
2021年10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150万元。当月19日,周阿姨完成房屋过户登记,但钱大爷未支付任何购房款,仅在过户过程中承担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合计6万余元。
钱大爷入住后,二人多次沟通房屋权属:钱大爷多次表示,虽为登记权利人,但房屋仍属周阿姨所有,可随时返还;周阿姨则称房屋已赠与,无需变更。后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信任破裂,周阿姨对钱大爷人品产生怀疑。
2023年3月,周阿姨要求钱大爷返还房屋,钱大爷提出可等满2年税费降低后,再以买卖形式过户返还。同年10月,周阿姨多次催促办理过户,钱大爷均不予回应。周阿姨遂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钱大爷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庭审焦点
• 周阿姨主张: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买卖意思,实为解决兄长腾房及婚房安排,且约定2年后返还房屋;即便认定为赠与,也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现恋爱关系破裂、无结婚可能,房屋应返还。
• 钱大爷辩称:房屋系周阿姨为解决家庭纠纷主动赠与,赠与已完成且过户,房屋归其所有,周阿姨无权要回;若需返还,周阿姨应补偿其已支付的6万余元过户税费及土地出让金。
法院裁判
一、“假买卖”合同无效,隐藏真实法律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双方无真实房屋买卖合意,无实际交易行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依法认定无效。
结合双方沟通记录及庭审陈述,案涉合同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周阿姨为婚后共同生活,将个人房屋登记至钱大爷名下,同时协助其兄长腾房,房屋本质系二人婚前婚房安排,并非单纯赠与。
二、参照婚姻家庭司法解释,支持房屋返还
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个人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协商不成,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程度、房屋价值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
本案中,双方恋爱约2年未缔结婚姻,钱大爷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周阿姨无重大过错。据此,法院支持周阿姨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请,同时认定过户产生的税费应由周阿姨承担。
三、最终判决
1. 确认周阿姨与钱大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钱大爷于判决生效后配合周阿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将房屋返还至周阿姨名下,并腾退房屋;
3. 周阿姨于房屋过户当日,向钱大爷支付6万余元补偿费用(含土地出让金及过户税费)。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自动履行。
玟律提醒
老年人“黄昏恋”应是老有所伴的温暖陪伴,而非财产纠纷的导火索。结合本案,法官及玟律提示三点:
1. 大额财产处置,务必书面约定
老年人婚恋中,房产、大额存款等核心财产,应提前充分沟通,通过书面财产协议明确归属、使用、处分规则,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防止“利益成为感情枷锁”。
2. “假买卖真过户”风险极高,切勿操作
以通谋虚伪的“买卖合同”办理过户,表面行为无效,隐藏行为效力需重新认定,极易引发权属纠纷。本案中,若非法院查明真实目的,周阿姨的房产权益将面临重大风险。
3. 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给付,可附条件
为婚恋目的赠与房产、大额财物,可明确约定“以缔结婚姻为条件”,未结婚则赠与可撤销或返还;也可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无房一方的居住权益,兼顾情感与财产安全,减少婚恋破裂后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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