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未经配偶同意,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且未实际支付对价的,该行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构成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相关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财产应恢复原状,涉案房产应重新登记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各占1/2份额)。
二、案件索引
三、基本案情
梁某丙与梁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7年购买了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创业路的房产(登记在梁某甲一人名下)。2022年8月11日,在梁某丙首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梁某甲与婚生子梁某乙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13万元价格转让该房产,但梁某乙实际未支付任何款项。同年8月16日,房产过户至梁某乙名下。梁某丙认为该转让行为侵害其财产权,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分割房产。
四、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确认梁某甲与梁某乙签订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梁某甲、梁某乙应协助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梁某丙、梁某甲名下(各占1/2份额)。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争议焦点
涉案《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在房产已登记于梁某乙名下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判决过户至梁某丙、梁某甲名下?
梁某甲主张的购房、装修等共同债务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六、法院裁判理由
(一)关于合同效力
涉案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梁某甲在已知梁某丙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价将房产过户给梁某乙,且梁某乙未实际支付对价,该行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梁某乙作为成年子女,知晓父母离婚纠纷,非善意第三人。梁某甲与梁某乙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梁某丙的财产权益,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该合同无效。
(二)关于过户登记的可行性
合同无效后,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法院判决梁某甲、梁某乙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将房产恢复登记至梁某丙、梁某甲名下。在办理新登记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同步注销梁某乙名下的原登记,不存在法律程序障碍。
(三)关于共同债务的处理
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是确认合同效力及分割财产。梁某甲主张的共同债务属另一法律关系,其未就此提出反诉,故法院不予处理,告知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四)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前案(离婚诉讼)中,梁某丙的诉讼请求未包含分割本案所涉房产,且本案当事人(含梁某乙)与前案不完全相同,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七、案例注解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限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尤其是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可能因损害配偶权益而被认定无效。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司法认定:法院会综合交易价格、支付情况、家庭成员关系及处分时机(如是否在离婚争议期间)等因素,穿透表面形式认定法律关系的实质。
离婚期间财产转移的风险: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意图使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不仅可能导致处分行为无效,还可能面临在财产分割中少分财产的不利后果。
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相对性:不同案件中针对不同法律问题作出的认定(如离婚诉讼中是否构成转移财产、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只要不直接矛盾,可以并存。
八、相关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