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带封过户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处置被查封的不动产,由法院和公证处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购房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购房人将购房款提存到公证处帐户,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解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部门先办理过户手续,再进行解封,最后由公证处将购房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支付给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17条规定,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
在实践中,因为涉及的主体众多,彼此间信任度低,执行难度较大,法院也常常不愿适用,但调解得当,也不失为一种执行成功模式。
参考案例:济南市历下区法院齐某案
重庆市高院杨某案
#法律知识普及 #带封过户执行方式 #司法执行不动产登记 #查封登记过户流程
执行异议时,总公司与分公司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