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赠与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间关于房产的赠与并不少见,这往往承载着对爱情的承诺和对未来生活的期许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约定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然而,当婚姻走向尽头,这些曾经充满爱意的约定在离婚时该如何处理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
若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且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存在争议又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比如,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时,李先生承诺将自己婚前的一套房子加上王女士的名字,作为对婚姻的保障,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后来两人感情破裂闹离婚,对该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法院在审理时,考虑到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达十年,共同生活期间王女士对家庭付出较多,还孕育了子女,且李先生在婚姻中有一定过错,最终判决房屋归王女士所有,并确定李先生无需补偿。这里,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体现了双方对婚姻的投入和付出程度;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反映了家庭关系的紧密程度和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离婚过错则是对违背婚姻忠诚等义务行为的考量;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包括经济贡献、家务承担等多方面;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则关系到财产分割的实际价值 。
若一方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后,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相关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 。例如,小张和小赵结婚仅两年,小张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小赵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离婚,对房屋归属产生纠纷。由于婚姻存续时间短,且小张无重大过错,法院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但考虑到小赵在共同生活中也有一定付出,判决小张给予小赵适当补偿 。
当然,如果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赠与行为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比如,小王在妻子小李的威胁下,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小李,后来小王有证据证明小李的胁迫行为,在离婚时请求撤销赠与,法院经审理查证属实后,会判决撤销赠与,房屋仍归小王所有 。这些规定,既尊重了夫妻间的赠与约定,又充分考虑到各种复杂情况,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在处理夫妻房产赠与问题时更加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