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取得父母房产的三种方式对比
特点:在父母去世后方可完成过户
缺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继承的房屋出售时,原始原值为零,如果不是满五唯一,要按照出售价格与原值之间的差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并不绝对,有些地方可以按照出售总价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赠与。
之前写过,因赠与在房屋过户前有任意撤销,而经过公证的赠与,仅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方可撤销。。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特点:在父母在世时已经锁定房屋。
缺点:与继承一样,赠与得到的房屋出售时,因为房屋原值为零,也可能面临20%的高额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交易
如果该房屋产权清晰、没有未分割的共有人,且仅有一个法定继承人,采用这种方式既可以提前拿到房屋,还可以避免高额个人所得税。
但是但是但是,如果以上条件不满足,这种方式是风险最大的。
举两个例子,第一,房屋属于老人自己单独所有,生前卖给女儿,但女儿未支付房款,老人去世后,儿子起诉,要求确认前述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这一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个例子,一方老人先去世,未留遗嘱,房屋归一方老人和两个孩子共同所有,未析产。在世的老人生前将房屋卖给老二,老人去世后老大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除了前面所说虚假意思表示外,还有一条,老人将房屋卖给老二,系和老二恶意串通,损害老大利益,因为房屋中有老大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已经按照买卖过户了,如何破解?
简单,让老人再留一份遗嘱,写明房屋份额留于某个子女,日后即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按照遗嘱,依然可以取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