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之所以判决撤销过户,最关键的一点的是——曹某一家主张的“真实买卖”,根本站不住脚。结合法院审理细节和法律规定,这两个关键点是判断交易真实性的核心,也是金融机构举证的重点:
第一,交易合同虚假。被告方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合同,在版本、签订时间上均存在明显矛盾,且被告方无法就这些矛盾提供有效证据、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交易真实性存疑。
第二,对价不公允、不真实。曹某莹支付的50万元购房款,呈现“短期过桥”的资金流转特征(即资金转入后不久又转回,并非真实购房款),无法认定为真实独立的购房款;曹某昊则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分次转账,既不符合房产交易“个人付款”的常规惯例,也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相悖,同样无法认定存在真实购房对价。
这里要特别提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与相对人(如子女)存在亲属关系的,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不受“低于市场价70%”的限制,只要无法证明对价真实,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