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外离婚案件中境外房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着明确规定,其中最核心、法院判决时最常援引的主要是以下两条: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由于涉案房产位于境外,而世界各国对于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处理规则存在显著差异:部分国家实行房产登记主义,即房产登记在谁名下,便认定为谁的个人财产;另有部分国家则以出资情况为核心认定依据,主张谁出资购买房产,谁即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在此背景下,一个关键疑问随之产生:若单纯依据我国法律对境外房产分割作出判决,该判决能否获得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认可?是否会与房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产生冲突,进而影响判决的实际执行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当前其他国家对于我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通常以双边司法协助协定、该国自身法律规定或互惠原则为基础,这一前提本身就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执行风险。即便当事人最终获得胜诉判决,若无法顺利执行到位,该判决也只是镜花水月、形同虚设,难以真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结合司法实践,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的通常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 优先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境外房产分割问题,对于双方达成的合法协商结果,法院予以尊重和确认;
2. 中国法院可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境外房产进行价值层面的利益均衡处理,例如判令一方取得房产相关权益,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
3. 实践中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多数法院会援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涉案房产位于境外、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在本案中对境外房产不予处理,告知双方当事人向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