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吴女士与刘某结婚,生育一子。刘某年迈的父亲由吴女士夫妇及刘某之兄轮流照顾。2015年,刘某因病去世后,吴女士与刘兄仍继续轮流照顾刘父。2019年,吴女士改嫁同村张某后,仍然继续赡养和照料刘父的生活起居。2021年,刘父去世,留下遗产若干。
吴女士问:自己和儿子有权继承刘父的遗产吗?
第一,关于吴女士本人的继承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吴女士在丈夫刘某去世后,代丈夫对其父履行了赡养义务,即使在改嫁后也仍然照顾老人到去世为止,应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有权继承刘父遗产。
第二,关于吴女士儿子的继承权。刘某先于其父去世,刘父去世发生遗产继承时,因没有遗嘱,刘某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由吴女士的儿子代位继承。而且,丧偶儿媳对公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无论吴女士改嫁与否,她儿子的代位继承权都不能被剥夺。
【结论】:刘父的遗产应由刘兄、吴女士及吴女士儿子三人共同继承。
【关键事实】:丈夫去世后改嫁、改嫁后仍继续照料前公婆、律师确认继承权、儿子可同时代位继承。
结论:能,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答案是:能。 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律直接赋予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这不看血缘,看的是孝心,且不因改嫁而消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真相】:为什么改嫁不影响继承权?继承权的来源:赡养义务,而非婚姻关系
很多人误以为,儿媳的继承权来源于与丈夫的婚姻关系。丈夫去世后,婚姻关系终止,继承权自然消失。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丧偶儿媳的继承权,来源于她对公婆的赡养付出,而非她与丈夫的婚姻关系。法律设立这一条款的根本目的,是“鼓励人们弘扬传统孝道、关爱赡养老人”。九江公证案所揭示的:与再婚无关,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关。
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经济上的主要扶助。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包括定期支付赡养费、承担医疗费用、支付养老院费用等。云南吴女士咨询案中,吴女士持续承担赡养费用,被认定为尽主要赡养义务。
第二,劳务上的主要扶助。在生活上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包括日常照料、生病护理、陪伴就医等。江西九江公证案中,程桂花在公公卧床不起、婆婆精神恍惚的情况下悉心照料,正是典型的劳务扶助。
第三,赡养行为的长期性、经常性。对公婆尽赡养义务需要具有长期性、经常性,而非临时性、偶发性的帮助。两个案例中的儿媳都是持续多年甚至十几年的付出,符合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