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债务人离婚转房产逃债?债权人这样告,法院会支持!
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民事往来中,不少债务人为逃避履行还款义务,会通过与配偶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夫妻共同房产无偿转移至配偶名下,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面对这种恶意逃债行为,债权人并非束手无策。相关裁判案例明确了两类合法维权路径,起诉撤销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提起 “许可” 执行异议之诉,均可有效维护自身债权。典型案例一:提起 “许可”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共有房产 50% 份额
刘某坤与陈某贤原系夫妻,2019 年 1 月二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陈某贤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归陈某贤单独所有,且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各自债务自行承担。而早在 2018 年 11 月,刘某华就因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对刘某坤申请仲裁,2019 年 12 月仲裁裁决刘某坤需向刘某华支付租金、使用费、违约金等共计 109 万余元。该裁决生效后,刘某华申请执行案涉房产,陈某贤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刘某华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坤享有 50% 产权份额,其在离婚协议中将该份额无偿转让给陈某贤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刘某华的利益。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在债权范围内,执行案涉房产中属于刘某坤的 50% 产权份额,用以偿还刘某华的债权。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即便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只要债务形成于离婚之前,债权人仍可请求法院执行案涉房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该离婚协议约定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典型案例二: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
邓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王某需分期偿还邓某 10 万元借款,但其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邓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邓某查实,在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当日,王某与妻子李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婚内共同购买、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产归李某单独所有,王某自愿放弃该房产所有权。邓某遂起诉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离婚协议中无偿放弃房产份额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直接影响了债权人邓某的债权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即便李某辩称对王某的欠款不知情,也不影响案件处理 ——法律对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知情,因受益人未支付对价,撤销该行为仅使其丧失意外所得,未损害其固有利益。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 538 条,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若存在无偿转移财产、恶意逃债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法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38 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发现债务人存在离婚转移房产行为时,立即收集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债务形成凭证(借条、合同、仲裁 / 判决文书)等证据,证明债务形成于离婚之前、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事实。若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若已进入执行程序且案外人(债务人配偶)提出执行异议,可提起 “许可” 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准予执行案涉房产份额。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避免因除斥期间经过导致实体权利消灭,发现债务人诈害行为后应及时起诉。债务人因恶意逃债导致债权人维权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维权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合理律师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