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将财产让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在取得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只能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可以参照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本案中,银行支付了合理价款(发放贷款),也办理了抵押登记,能否取得抵押权,关键就在于第一个条件:银行是否“善意”。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法律规定其审查义务远高于一般债权人。这意味着,银行不能仅依赖不动产登记簿,还必须对权属与登记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并采取行动核实。如果银行在审查中存在“重大过失”,就不能认定为“善意”。
对夫妻双方来说:
1.夫妻共同财产,尽量登记为双方共有,避免登记在一方名下,减少无权处分的风险。
2.如发现配偶擅自抵押共有房产,应及时向银行提出异议,必要时提起诉讼,防止抵押权被善意取得。
3.保存好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出资凭证等,以备维权之需。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
1.对抵押房屋,不仅要查登记簿,还要查婚姻状况、居住情况。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配偶书面同意函等。
2.派员到抵押房屋实地查看,了解居住情况,必要时询问同住人员是否为房屋共有人。
3.当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出现不一致时,必须进一步核实,不能简单放行。
4.所有审查环节均应留痕,以备诉讼中证明自己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