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纳房产税。
在无偿使用(无租使用)房产的情况下,由实际使用人按房产余值代为缴纳,而非产权所有人。
1. 基础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 无偿使用专项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 纳税主体:使用人(企业或个人)代缴,而非产权所有人
• 计税方式:按房产余值计税,税率 1.2%。
房产余值 = 房产原值 × (1 - 10%~30%)(减除比例由各省规定)
•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无租金使用他人房产的情形(如企业无偿使用股东房产、关联方无偿使用等)
与 “免租期” 的区别: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财税〔2010〕121 号)。
完全无租使用: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代缴(财税〔2009〕128 号)
甲公司无偿使用乙公司的办公楼,房产原值1000万,当地减除比例 30%。
甲公司(使用人)每年应缴房产税 = 1000 万 × (1-30%) × 1.2% = 8.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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