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房产交易类受贿案件最核心的辩点。辩护人可从以下角度切入:
其一,比例与数额的综合考量。差价是否“明显”需结合绝对数额与相对比例综合判断。若差价未达到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明显”程度,可主张不构成受贿。例如,在某副市长购房案中,辩护人提交的销售数据显示,被告人购房价格高于该楼盘备案销售均价,且同一楼盘比其价格低的住户不胜枚举,最终质疑了“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指控。
其二,参照对象的合理性。判断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应以与涉案房产户型、区位、成交时间相似的可比实例为参照,而非简单以楼盘均价或鉴定价格为依据。世界上没有两套条件完全相同的房产,户型、区位、采光等因素均会影响成交价格,辩护人应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参照标准。
其三,优惠折扣的扣除。若开发商存在针对不特定人的普遍优惠,应以优惠后的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基准。在黄某某案中,辩护人请求调取开发商的销售方案和优惠策略,虽然一审未予采纳,但揭示了市场价格认定的争议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