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中旬,上海市民俞女士和余先生向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民声直通车”求助,称他们近日委托中介出售闵行一套房产时遭遇了“套路”,被吃掉26万元差价。原因是中介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了不同性质的协议,而为了规避法律监管,中介在买卖双方签约时,分别使用不同的公司名称。
俞女士是房子的卖家,她告诉记者,他们房子位于闵行区鹤北二街坊,面积约80平方,登记在母亲周女士名下。一直闲置,随后她在小区西门口的“好年华”中介正式挂牌。此后,中介曾多次劝说降价,最终挂牌价逐步降至150万元。今年2月7日,俞女士俞女士与“好年华”中介签订了协议,胡某当场向俞女士转账了10万元定金。
俞女士与中介签订的是一份“委托销售签赔托底协议”。协议明确,俞女士的房屋销售净得价149万元,不承担税费和中介费用,并约定“若实际成交价格高于保底成交价,溢价部分作为乙方独家委托服务报酬,且双方确认该报酬合法有效”。
图为俞女士与中介签订的协议
3月6日,“好年华”约上下家前往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操作过户,俞女士这才见到了余先生。网签结束后,买卖双方这才说上了话,当得知俞女士房子才卖150万元后,余先生又惊又气,但为时已晚。中介也不再回避买卖之间存在差价。
在完成首笔房款转账后,中介还和俞女士、余先生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余先生在支付尾款时需要将其中的26万元单独转给中介方,而不是给买方。
中介“吃差价”是否违法?
为了避免被坐实“吃差价”,中介“好年华”在操作时动了不少脑筋:在和上下家分别签订“托底”和“居间”协议时,“好年华”使用了不同的身份。居间协议上,居间方是“好年华”。但“托底”协议中,乙方则是一家名为“芳蕴”的中介。俞女士签约时曾质疑,胡某的解释是“芳蕴”和“好年华”实际是一家。但在合同文本上,买卖双方的是两家不同的中介,差价产生于中介之间。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因此,俞女士和余先生认为,“好年华”的操作是法规明确禁止的“吃差价”行为。
签了所谓的合同,是否就能让中介逃避“吃差价”之嫌?法院的判例更能说明问题。2023年4月,“上海高院”公众号公布了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案件中,中介以“订购协议”形式,先从卖家处购得房屋,并约定中介可以“转卖”取得溢价,最终中介加价7万元售出。法院审理认为,该模式属于中介公司“吃差价”行为,违背了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造成了购房人的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公司不得请求支付中介报酬,并应当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二审判令中介公司向买方人赔偿7万元。可见,不管中介采取何种方式掩饰,一套房买卖中存在价格差就是“吃差价”的行为。眼下,房地产交易热度有所回升。小编提醒广大市民:买卖房屋时要留心,遇到中介不让买卖双方见面谈价格的情况要提高警惕,同时应尽量选择正规中介来提供服务。如果发生类似问题,市民可就中介违规行为向房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毛锦伟 朱玲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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