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大家之所以疑惑,是把“加名变成共同财产”和“共同财产必须平分”划上了等号,这是个误区。里面的逻辑分两层:
第一,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配偶名,属于赠与行为,房产证是房产归属的依据,完成登记后,房子从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崔女士对这套房子有合法财产权利。
第二,共同共有不等于离婚时必须一人一半。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分割共同财产需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2025年新司法解释针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的情况进一步细化,分割时房屋所有权归原产权人,再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家庭贡献、离婚过错及房屋市价等确定补偿金额。
具体到本案,法院重点考量两点:
一是双方贡献差异,房子是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无出资,且婚后主要开支由陈先生承担。
二是婚姻存续十余年,崔女士对家庭的付出客观存在,综合考量后酌定120万补偿款,既保护了原产权人陈先生的核心利益,也肯定了崔女士家庭付出,实现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