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赠与,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后,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时,并非必然平均分,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来源、双方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合理分配。本案中,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虽对房屋产权取得无直接贡献,但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陈某某负担了较多家庭开销,法院最终酌定崔某某分得120万元折价款,既保护了出资方权益,也认可了另一方对家庭的付出。在此提醒,房产加名需谨慎,若有特殊约定,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归属及分割方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