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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出了房产加名离婚分割的司法解释,否则真拦不住有些人的房子被拿走,看到个案子,为求复婚男子答应给前妻房产加名,一年后女方起诉离婚,看看这种情况法院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男方2017年按揭买房,2018年5月和女方结婚,2019年的1月协议离婚,第一段婚姻的时间不到一年。两年后,2021年的7月男方还清了房贷后,找女方复婚并答应房产加名,8月两人登记复婚,9月男方在房产上给女方加名,方式是按份共有男方70%,女方30%。复婚一年后,也就是2022年10月,女方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此后双方一直分居到2025年,女方又一次起诉离婚。
在分居几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肯定得判离了,所以,双方争议主要是房产怎么分。双方都认可房子的价值是80万,女方要求按登记的份额拿30%的补偿,男方认为这是再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女方分,大家觉得女方该分吗?实际能分吗?大家不妨先预测一下结果,一会看和法院的处理是否一致。
他们是以按份共有的方式加名的,明确约定女方有30%的份额,按早期法院的处理标准,很可能就直接按明确的份额处理。但2025年2月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经生效了,关于房产加名的问题,规定了“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按这个司法解释法院未必要直接按份额分,有权根据实际案情调整份额,这案子虽然复婚是21年,实际判决离婚是25年底,但22年第一起诉离婚后双方就分居了,所以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况,最后综合全部案情,法院判决房子归男方,酌定按房屋价值15%补偿女方,也就是补偿女方12万元。这个结果大家觉得怎么样?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工作电话:1861048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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