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打赢官司,执行时一查,发现对方财产已经全部转移了。法律虽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但撤销起来并不容易,实践中举证难度极大。 本次分享的案例中,父亲坐牢欠债,把房产份额转给儿子抵抚养费,债权人起诉要求撤销,两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被告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依据不足,未支持债权人的撤销诉求。 这个案例另外一个角度的启示就是:维权要趁早,如果在房产过户前就起诉并保全房产,或许就是不一样的结果。基本案情
唐某2与朱某1于2005年4月5日生育唐某1。
2020年9月,唐某2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现唐某2于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9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以(2021)沪0107民初31089号案件判决了朱某1与唐某2之间的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许朱某1与唐某2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唐某1(曾用名唐某3)随朱某1共同生活;离婚后,唐某2应每月支付唐某1抚养费2,000元,至唐某1(曾用名唐某3)年满二十二周岁止。
2023年7月24日,唐某2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朱某1办理唐某2与朱某1、唐某1共同购买的392车位的相关事宜。同日,唐某2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还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朱某1办理出售804室房屋及392车位其所占产权份额给唐某1的相关事宜,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并于2023年7月26日就前述两份委托书出具了公证书。2023年9月6日,朱某1、唐某2、唐某1申请将392车位登记从转让人某某公司1处,登记为受让人朱某1、唐某2、唐某1共同共有,共同持证。2023年9月14日,朱某1、唐某2、唐某1就三人共有的804室房屋中朱某1、唐某2的份额转让事宜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804室房屋以298,600元转让给唐某1。同日,朱某1、唐某2、唐某1还就三人共同共有的392车位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朱某1、唐某2将392车位以81,000元价格转让给唐某1。以上两份合同均系朱某1代理唐某2与唐某1签署。合同签订后,唐某1与朱某1、唐某2申请将案涉房屋及车位登记为唐某1一人单独所有。2023年9月23日,804室房屋及392车位被登记在唐某1名下。同日,唐某1就案涉房屋及车位缴纳了8,909.63元和2,450.25元税费。2024年10月25日,朱某1向唐某2名下尾号为6228的银行账户汇入唐某1的7万元购房款,并备注用途为:支付房款洪德路转让款。
嘉定法院另查明,804室房屋面积为90.49平方米,392车位为32.79平方米。804室房屋原为朱某1、唐某2、唐某1共有,登记权利人为唐某2,共有人朱某1占5%的份额,唐某1占90%的份额。且804室房屋的原有抵押状况显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为案外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某某公司2,债权数额1,36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15年1月23日至2045年1月23日,但该抵押登记已于2023年9月13日注销登记。
嘉定法院再查明,2019年5月28日,唐某2经案外人陈某介绍向陆某借款30万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唐某2未按约归还陆某借款。陆某遂以该笔借款系唐某2与朱某1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至浦东法院。2023年8月28日,浦东法院作出(2023)沪0115民初45962号民事判决,判决唐某2归还陆某借款30万元;唐某2支付陆某借款利息24,300元;唐某2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陆某支付自2020年1月9日至唐某2实际偿还之日止30万元的利息;驳回陆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此后,因唐某2未能履行生效判决,陆某因此向浦东法院申请对唐某2强制执行。因该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唐某2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沪0115执35683号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而陆某在发现两被上诉人存在转让案涉房屋及车位的行为,认为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遂向嘉定法院提起了本次诉讼,并因此申请保全担保、支付保全保险担保费400元。
陆某向嘉定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唐某2将804室房屋5%的产权份额转让给唐某1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转让的产权份额恢复至唐某2名下;2.撤销唐某2将392车位的5%产权份额转让给唐某1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转让的产权份额恢复至唐某2名下;3.判令唐某2、唐某1共同向陆某支付保全担保费用4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唐某2、唐某1共同承担。审理中,陆某变更诉讼请求2为撤销唐某2将392号车位转让给唐某1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转让的产权份额恢复至唐某2名下。
原审审理中,朱某1于2024年10月19日到庭确认了两被上诉人用房款抵扣抚养费的事实及同意将剩余房款转给唐某2,之后唐某1提交了朱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除明确案涉房屋及车位的转让价款涉及唐某2的款项为189,800元外,还明确已将唐某1抵扣抚养费后的剩余7万元款项支付给唐某2。对此,陆某不予认可,并表示唐某1的抚养费按照生效判决确定应是按月支付,不应一次性抵扣,而7万元购房款则是在房屋份额转让后一年才支付,唐某2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
而唐某2则对朱某1的到庭陈述及出具的情况说明无异议,并表示其被判处了十一年有期徒刑,自2019年8月7日至2030年7月6日止由于行为受限,无法按月支付抚养费,只能一次性支付完抚养费,不存在逃避债务。
此外,陆某提供了贝壳找房网就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成交记录,用以证明同期案涉小区其他房屋的成交最低单价为47,965元/平方米,两被上诉人就案涉房屋转让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情况。对此,唐某2表示其于2019年即被羁押,故不清楚这套房屋具体市场价格,但认为其出售的价格并无不当。而唐某1则因该证据仅系中介公司的材料不予认可。
原审庭审后,某某中心内负责当事人之间房产交易价格评估的某某公司3(曾用名:某某公司4)就案涉房屋及车位转让唐某1时的询价价格进行咨询,该公司向嘉定法院出具了案涉房屋及车位份额转让时的具体询价,其中房屋询价意见信息显示:询价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转让比例10%,房屋询价总价为3,016,031.70元,份额询价总价为301,603.17元,询价折合单价为33,330元;车位询价意见信息显示:询价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转让比例66.666667%,询价总价为121,499.9994元,份额询价总价为81,000元,询价折合单价为3,705.3979元。对于前述嘉定法院调取的询价材料,唐某1予以认可,而陆某则仍不予认可,并坚持认为804室房屋的转让价格低于其调取的贝壳找房网的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成交记录,至于392号车位其虽未有相关证据证明价格过低,但也认为两被上诉人之间的转让价格和该询价价格过低。此外,陆某及唐某1在确认案涉车位为朱某1、唐某2、唐某1共同共有后,陆某变更诉讼请求2为撤销唐某2将392号车位转让给唐某1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转让的产权份额恢复至唐某2名下。
一审裁判
嘉定法院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债务人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相对人知道债务人实施了有失公平的有偿处分行为。
本案中,根据陆某提供的证据,其对唐某2享有合法债权,其主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主要基于两被上诉人之间就804室房屋及392车位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故804室房屋及392车位的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804室房屋由唐某2占5%的份额,392车位原先登记为朱某1、唐某2、唐某1共同共有,在未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共同共有中一般共有人的份额应为均等,故唐某2占有392车位其中的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现两被上诉人及朱某1就804室房屋及392车位转让份额约定的价款分别为298,600元及81,000元,合计379,600元,其中涉及唐某2在案涉房屋及车位内份额的转让价款为189,800元,在无证据表明唐某2与朱某1就案涉房屋及车位的转让价款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可视为双方就案涉房屋及车位转让给唐某1的价格相同,故唐某2对案涉房屋及车位内的份额成交价格分别为149,300元和40,500元。虽两被上诉人之间达成的前述房屋交易价格与陆某主张的804室房屋在交易时的最低单价47,965元/平方米相比较低,但唐某2将案涉房屋及车位的份额转让给唐某1系基于履行普陀法院(2021)沪0107民初31089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其对唐某1所负抚养费的需要及作为父亲的义务,该交易行为除纯粹财产利益考量外,更多是掺杂着唐某2对唐某1的抚养义务,且唐某2转让的也仅是案涉房屋5%的产权份额及车位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故不宜简单地以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同类型房屋的实际市场成交价格来认定两被上诉人之间对房屋转让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或恶意。且参考嘉定法院调取的案涉房屋及车位份额转让时的询价信息,两被上诉人之间就案涉房屋及车位转让的价格也与该询价价格相当,故不能轻易认定两被上诉人之间就案涉房屋及车位的交易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而唐某2虽存在将名下804室房屋及392车位的份额作价转让给唐某1用于一次性抵扣抚养费,但鉴于普陀法院(2021)沪0107民初31089号民事判决作出时唐某2已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无法按期履行抚养费的支付义务,考虑到唐某1实际生活的需要,唐某2的前述行为,也符合常理,故也不能以此认定唐某2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且唐某1在扣除唐某2需按普陀法院(2021)沪0107民初31089号民事判决所应支付的抚养费共计12万元后,剩余购房款69,800元也已支付了7万元给唐某2委托办理案涉房屋及车位出售事宜的委托代理人朱某1,朱某1也已将该笔7万元款项转至唐某2的账户,故唐某2与唐某1就804室房屋及392车位的交易事宜已完成,且有偿。在此情况下,也难以认定唐某1属案涉房屋及车位的恶意受让人。综上,陆某主张两被上诉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及车位,要求撤销两被上诉人之间就案涉房屋及车位的转让行为的诉请,依据不足,嘉定法院不予支持。陆某因此而支出的保全保险担保费用,亦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陆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浦东法院(2023)沪0115民初45962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在未能全额执行到位的情况下,以唐某2将其享有的案涉房屋和车位的份额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唐某1的行为影响其债权的实现为由,提起本案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转让行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唐某2分别享有5%的804室房屋和三分之一的392车位的产权份额。按照两被上诉人及朱某1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唐某2转让上述房屋和车位份额的转让价格为189,800元。对于该交易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的问题,虽然陆某提供了房产中介机构就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其他房屋成交记录,用以证明案涉房屋及车位的转让价格低于所在小区同时期同类型房屋成交价格的70%,但是从销售时间以及是否整体出售等因素考量,陆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反映案涉房屋份额实际出售时的价值。而嘉定法院在原审审理中向设立在办理案涉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内且负责进行房产交易价格评估的房产估价公司进行询价,询价日期为两被上诉人及朱某1签署合同的日期,询价内容包括案涉房屋和车位的整体和份额出售的价格,询价结果与实际交易价格也基本一致。嘉定法院据此认定案涉房屋和车位的转让价格不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依据充分,可予支持。
至于两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转让、逃避债务的问题,根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唐某2对唐某1负有抚养义务并应按约支付抚养费,因唐某2尚在服刑期间影响其履行抚养费的支付义务,在此情况下,唐某1与唐某2以抚养费抵扣转让款,并由唐某1将剩余转让款支付给唐某2亦属合理。据此陆某主张唐某2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