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夫妻双方购买房产,网签备案合同签订二人或安置合同签订二个人,完税后,前来申请办理登记时,双方约定办一个人单独所有是否可以?
今天业务实操中,接待父子二个人办理业务,安置合同是父子两个人,具当事人说,拆迁时其儿子在部队当兵,拆签安置手续代其儿子签订,安置合法同拆迁部门就写上其父子二人,现在完税后提供安置合同,要求办理其儿子一个人单独所有,@并写出具结书说明原因和放弃产权登记,由其儿子一人单独所有。此登记是否可以办理?各地不动产同行是否遇到此类问题?如何处理?欢迎同行探讨实务😄
我个人观点:双方共同约定或具结书是可以的办理一方单独所有的。依据是《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也就是说没登记或登记前放弃合同不影响合同有效 合同有效就可以办理登记。《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民法典》215、301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纯代表个人观点:合同二个人不等于物权必须是二个人,约定物权也有法律依据是可以约定登记合同中一个人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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