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陈豪强)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享受社会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的遗产归属”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明确了此类继承纠纷中遗产的归属。
张甲与张乙系兄妹关系,张甲育有一子张丙,张乙终生未嫁。晚年的张乙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被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015年,张乙所在村的某村委会与张乙签订《救助供养服务协议》,约定由某村委会指定专人为张乙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供养费用由民政部门发放。协议签订后,某村委会雇用专人照料张乙的日常生活,张丙亦对张乙的日常生活及生病住院期间多有帮扶。
2020年张甲死亡,2022年张乙死亡,生前未明确如何处理遗产。2024年,张丙将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张乙生前遗留的房屋由其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张乙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去世,故其无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兄张甲,但张甲先于被继承人张乙死亡,故依法应由张甲之子张丙代位继承。张丙对张乙生前也尽到扶养义务,故对张丙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乙的房屋由张丙继承。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有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财产在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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