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法案一日谈//“争夺”房产父子反目,看法院如何裁判?
近日,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家庭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老杨和小杨是父子俩,2015年小杨在金川区某小区购置了一处140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28万余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付款时老杨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在其后的三年时间里分多次、等额给小杨支付了所有贷款余额。2015年房屋建成交付后,老杨对新房装修后入住,并承担了房屋后续所发生的物业费、暖气费、燃气改造费等所有费用。
2022年,老杨要求小杨协助办理不动产证,并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老杨。小杨以购置房产使用自己的名字为由,不同意办理。为房屋产权问题,父子双方各执一词,金川区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果。
该案中,老杨认为购置房屋的所有钱款全部是自己所出,后续装修及物业等费用也由自己承担,该房屋实际所有权应该是自己和老伴。而小杨则认为购置该房屋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名字,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仍需用自己的姓名,不能改变。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老杨支付,房屋交房后一直由老杨控制使用,房屋的产权证原件亦一直由老杨持有,按照事前家庭约定,老杨并无将涉案房屋赠与小杨的意思表示。另外老杨为规避风险而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小杨名下,可对其使用小杨名义购房一事做出合理解释,因此该房屋属于老杨以小杨的名义购买,并非将涉案房屋赠与小杨。
法院最终判决:小杨限期内配合老杨完成涉案房屋不动产证办理,并对产权人作出变更。
法官提示: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的名下,究竟属于赠与还是借用子女名义购房,在实践中确实容易混淆,需要针对个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进行判断时,一方面要审查父母是否存在借用子女名义购房的合理解释,比如规避风险等。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双方的行为审查父母是否存在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比如是否存在父母将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子女等,从而对赠与和借用子女名义购房的情况进行区分。该案中,老杨购置房屋出资的证据链完整,借用小杨名义是为了能够满足该小区限购的要求,另外老杨也没有赠与的意愿表示,所以法院最终支持老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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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自军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湖北省刑事专业(家)律师,国家律师行业职称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全国“最佳辩护律师”,湖北省襄阳市企业联合会秘书处企业合规法律部副部长,湖北省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襄阳市律协文化建设和宣传委员会委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人民监督员。曾在襄阳市公安局担任过十余年中层主要领导职务,出版有《民事官司不求人》等专著,发表学术文章、论文数十篇,其中多篇在省内高层论坛上宣读并收集出版,创屡次无罪成功辩护,亲办案件被上级行业评为精品案例。国家禁毒委员会授予“全国禁毒法制宣传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受到过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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