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服务费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居间报酬,而是与“参与百亿补贴活动、享受购房优惠并成功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直接绑定的团购/优惠服务费,具有依附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属性。
虽然房产中介公司主张按照《服务协议》文义,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认定为“成功购买项目房屋”,继而主张服务已完成、服务费不再退还,但在本案中,案涉《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非因购买方责任而解除,购买方未能实现购房目的,案涉服务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根本落空,中介方继续占有服务费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额向购买方退还案涉服务费。
一审:(2024)沪0106民初25662号
二审:(2025)沪02民终3081号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开发商违约被解除后,购房者是否有权要求提供“团购优惠”服务的房产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12万元服务费。
2021年9月10日,沈某、刘某(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海南某项目公寓一套,总价945,329元。
同日,应开发商要求,沈某、刘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线上订房服务协议》,参与“百亿补贴活动-E码12万享30万补贴”活动,并当场支付了12万元服务费。协议约定,该费用为获取购房优惠的对价,成功购房后服务费不再退还,“成功购买房屋”指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
后因开发商违规建设“类住宅”,项目被政府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导致房屋无法按约交付。2024年6月4日,海南国际仲裁院裁决,因开发商根本违约,解除双方的《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及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沈某、刘某多次要求某房产中介公司退还12万元服务费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为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提供“百亿补贴”活动信息,原告通过参加活动获得购房优惠。该《服务协议》提供购房优惠的合同目的,与最终的房屋买卖成功紧密相关。现《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非因原告责任而解除,原告未能成功购买房屋,被告提供服务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原告主张返还12万元服务费,并无不当。
对于中介公司主张的“已按协议约定成功促成签订购房合同,服务已完成”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该主张系对合同条款的机械理解,割裂了服务目的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联,难以支持。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某房产中介公司收取的12万元并不能给购房者带来其承诺的30万元终端优惠,该费用的实质是商品房的促销形式,与商品房买卖具有紧密的、不可分割的关联性。
其次,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取得并占有使用符合规划的房屋,现因开发商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致使房屋无法交付,购房目的彻底未能实现。
最后,某房产中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提供了除“优惠码”之外的实质性、独立服务。
综上,在基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依附于该买卖合同的促销服务费也应予以退还。一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
一审判决:
一、某房产中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沈某、刘某服务费120,000元;
二、某房产中介公司应支付以120,000元为基数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区分“传统居间中介费”与“关联性团购服务费”的返还规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关于传统居间中介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即应支付报酬。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中介方提供了真实的房源信息、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且不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过错,即使后续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通常是买方或卖方)违约而解除,法院通常也不支持退还居间中介费。因为中介方的核心服务——“促成缔约”——已经完成。
2.关于本案涉“团购/优惠服务费”:本案的关键在于,该12万元费用并非为“促成缔约”这一行为本身付费,而是为“获取特定购房优惠这一结果”付费。其法律性质与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最终正常履行、购房者能否最终顺利取得并入住房屋这一“合同目的”直接挂钩。当该目的因开发商的原因(非购房者过错)而彻底落空时,服务提供方继续占有该费用的基础便不复存在。法院透过“服务协议”的表象,抓住了“服务目的与主合同履行结果相绑定”这一实质,作出了符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裁判。
以上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朱宗帅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宗帅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案件类型涵盖公司纠纷、金融纠纷、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尤其擅长处理金融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朱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善于精准把握案情、迅速理清思路、准确适用法律,有效利用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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